再审书面审查
根据《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www.njLawyer.cn。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新民诉法第205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新民诉法第200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管辖错误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不再是再审事由,因此,法院对管辖错误不会进行审查。《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2009年颁布,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与新民诉法冲突的以新民诉法为主。
◆径行裁定再审实务中不仅是《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列明的程序性案件,本所律师代理过因法律适用错误径行裁定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