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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定义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定义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重伤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重伤结果,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重伤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重伤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重伤结果而言。
二、过失致人重伤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健康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健康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条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重伤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重伤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重伤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健康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重伤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重伤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重伤行为两种情况。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重伤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重伤包括当场重伤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重伤。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重伤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重伤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重伤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重伤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重伤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三、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分类
过失致人重伤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重伤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重伤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重伤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重伤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定为过失伤害致死,尤其是对于因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重伤的案件,更容易被认定为“过失重伤(致死)罪”。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过失伤害致人重伤”,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重伤的结果都是存在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重伤。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本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定为过失伤害致死,尤其是对于因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重伤的案件,更容易被认定为“过失重伤(致死)罪”。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过失伤害致人重伤”,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重伤的结果都是存在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重伤。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导致了他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行为人定性。
五、过失致人重伤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重伤或造成他人重伤。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健康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六、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二者的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对出现重伤结果主观心态上是出于故意的目的;而过失致人重伤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七、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案例
被告人付某某,男,住某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逮捕,经某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某市人民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某某与其同居生活的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在其住室发生争吵,王某将室内塑料壶内的汽油倒到身上并点火欲自焚,被告人付某某发现后将汽油壶夺下,把火打掉,但未采取控制火种等有效措施,致使王某再次点火燃着身上汽油,被烧得面目全非。经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王某之损伤构成重伤。被害人王某受伤后就诊于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三个月,所花医疗费一万余元,已由被告人付某某支付。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证人付甲、付乙、付丙证实王某满身是火从门市部跑出来,付某某拿个被子跑出来往王某身上蒙。证人陈某、余某、贺某证实,事后听王某和付某某说两人生气,是王某自己往自己身上倒的油,自己给自己点了。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及王某被烧伤的照片等证据在卷。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判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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