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

一、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一)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 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本意的因素。 犯罪未遂根据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4、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的精神和本罪的具体特点,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必须是行为人已经将被拐卖妇女、儿童收买,即行为人已经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得了妇女、儿童。如果行为人意图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但由于讨价还价使发“交易”没有成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并没有买到被拐卖妇女、儿童,则对行为人不宜以犯罪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未遂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如果对这种未遂行为定罪处罚,难免会造成打击面过宽,不利于对群众进行教育。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至今仍有争议。一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二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据,判断既遂与未遂,应以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当出卖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应属未遂。三是,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卖;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出卖,其行为都应为犯罪既遂。但是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主动放弃未竟的犯罪行为,从而未能完成其“分工范围”的犯罪活动,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上述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确定犯罪是否既遂,应以某一犯罪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罪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应一概把实现行为人的预期目的作为既遂,反之,就是未遂。将犯罪目的实现与否作为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犯罪目的的有无,只是鉴别故意形式即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的标准。刑法分则对不同的犯罪,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同是具有确定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有的还规定了结果,如盗窃罪等;有的仅规定了行为,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前者的罪状表述是行为加结果,即当行为与结果都符合之,就构成犯罪既遂。后者只要求行为与罪状表述相一致即为既遂,而不问牟利的结果是否发生。刑法分则有关罪状表述含有“以牟利为目的”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内容的,即便从条款的逻辑结构上分析,也只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希望或追求的目的或结果有否发生,还应有明确的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则为行为犯,反之,则为结果犯。同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状表述,并无“结果”上的规定。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罪六种行为的任何一种,就具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为既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等行为,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拐骗、绑架、收买或贩卖的妇女、儿童,尚未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而由于被害人识破、反抗或被他人察觉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实施接送或中转行为,由于该行为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并且,接送或中转行为着手的前提是被害人已被置于其他共同行为人的控制下,故该环节中即使因被害人的抗争或公安机关等的解救而脱离魔爪的话,也不存在未遂问题。实施贩卖行为的,如属单一犯罪,未遂的条件同上述第1种情况。如属共同犯罪的,只要被害人已被实际控制,不论卖出与否,均不存在未遂形态。把目的的实现作为既遂标准,只能适用于结果犯,在行为犯场合,因不问结果发生与否而不能适用。其实,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一条款中的“未得逞”,不单指未达到目的,而是泛指未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只有这样理解“未得逞”的含义,才能使刑法总则统领分则,才能使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既遂标准统一。因此,第二种观点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对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片面的理解。
第三种观点主要是针对有分工的共同犯罪而言的,但割裂了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各个阶段行为的有机联系,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如果按此观点,不同阶段的行为人只要完成了分工范围内的行为,比如行为人收买了妇女、儿童,则不论在中转、接送阶段的行为人是否得逞,既遂即告成立。由此可必然推理出如下结论:收买或拐骗或绑架者将被害人交与下一个阶段的行为人,如负责中转或接送者,且正当交接的同时,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中转或接送者未能完成分工范围内的行为,即为未遂,而前一个阶段的行为,因其完成了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或收买或绑架的行为,构成既遂。
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2、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 相关内容
·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无罪辩护(1)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意义的枪支的法定必备条件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一、刑法条文......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1、被告人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华某某的讯问笔录,可以得知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刑法......


·解释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范围如下:一、除该解释另有规定的外,适用该解释;二、以......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分割看是婚前还是婚后,全款还是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由哪个法院管辖?
      在海上或者沿海陆域内从事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由此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

·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与构成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1日以......

·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期限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变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
      (一)股东大会对发行新股做出决议;(二)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

·村民小组能否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即能否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民事或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民事诉讼当事人指的是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n......


■ 法律问答
·贷款六万买车,分三还,利息007。说好的利息加起来一万多,还给了两千手续费,这钱没有给单据。后
·劳动纠纷,好心律师您好!A公司属下一个分公司因某种原因要处置
·我在南沙区大岗新联新村中铁项目部,分包泥水工头工资不付
·饭店员工不慎在店内摔伤,肋骨骨折,支付医疗费用外,要求赔偿六万元,合理吗
·关于合同主体资格问题(业务专项章)
·2015年2月26日,别人借我七万元,其中里面有4万现金,3
·超标电动车被扣后要拿什么证明去交警那讨回车子,会影响征信和时候考驾照吗
·我银行卡被无卡消费一万多,是被盗刷的,银行不管,我可以起诉银行赔偿吗
·您好,我123号离职的。当时没谈五险的事。现在发现公
·您好,我想问下河北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外地打工子女坐车补助100
·未婚但己经有两个孩子,女方生下第一胎后出轨多次,我也找回多次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赔偿问题怎么
·我想要水吉人民法院的电话
·你好,听吨以下资格证作废,那么现在在增驾B2的还有用吗?
·范律师您好!我是杨殿美的家属。
·别人未经过我同意私发我照片在抖音上该怎么办
·我借了网贷的钱,这个网贷如果是不合法的放贷,利率超4我是不是可以不还san
·拖欠一个月工资
·刑事赔偿款能否抵顶民事赔偿款?
·被告有多个,欠我工程,我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被告都不在一个地
·微信收款码给别人有没有风险!
·您好律师:我陈云峰6岁,山西运城人,201806日在石岛打工,主要是码头装卸,只01
·我想离婚可对方死活不同意离婚闪婚到现在十年性格不
·网络*博开设*场罪委托律师如何收费?现在已经被批捕了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