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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来破坏生产经营,这时,行为不仅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也触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种同时触犯两种罪名的行为,刑法论称想象竟合犯,从一重处理,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上述危害的公共安全的罪处罚更重
3、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
破坏上述特定对象,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对这种破坏行为定性,主要从犯罪对象和客体上分析,凡破坏生产过程中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凡破坏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                
4、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区别这两种罪,关键要查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形式,首先查明破坏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其次查明行为人有无泄愤报复等个人动机。过失实施破坏行为,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出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故意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5、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有:                
(1)未成年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七十五岁的人过失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刑事案件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有:            
(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聋哑人或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当庭自愿认罪。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1)退赃、退赔。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2)积极赔偿受害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3)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                      
(14)行贿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5)故意伤害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1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17)非法拘禁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轻处罚。
(18)盗窃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轻处罚。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19)妨害公务罪中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轻处罚。
(20)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对于初犯、偶犯,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从轻、减轻处罚。
另外,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动机、手段、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一贯表现等因素也会影响到量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
7、量刑情节的适用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一案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现象并不鲜见,而且具体形态较为复杂。概言之,一案中的多种量刑情节既可能都是从宽处罚情节,也可能都是从严处罚情节,还可能是数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而这些同向或逆向量刑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和“可以”情节,以及罪前、罪中和罪后情节的区别。面临这些种类不同,性质、作用有别而交错并存的量刑情节,如何做到裁判有序、量刑适当,这既是审判实践中的棘手问题,也是量刑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目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个案件具有多种量刑情节时,主要存在下列适用方法:
(1)抵销法,即在一案中既有从宽处罚情节(包括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没有规定加重处罚情节,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犯盗窃、诈骗罪,同时具有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情节的,可以升格到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内酌量裁判刑罚,由此便在司法上确立了加重处罚情节,又有从严处罚情节(包括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时,则将两种作用不同的情节相互抵销,既不从轻,也不从重,也就是把这两种情节从量刑因素中撇开,不再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择一法,即在一案中具有多种量刑情节时, 有的审判人员根据自己的法律价值观作出取舍,在量刑中实际只考虑其中一个优势量刑情节,而对其他情节不予重视或斟酌,以致判处的刑罚中,某些量刑情节得不到任何的反映。
(3)相加升格法,即对于一案中的作用方向相同的复数情节, 不作分别裁理,而是加在一起作为另一种情节考虑。例如,把两个减轻处罚情节相加当作一个免除处罚情节等。                        
8、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从宽处罚情节有以下几点:
一、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防卫过当          
(2)避险过当            
(3)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      
(4)胁从犯            
(5)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从犯                    
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    
四、可以免除处罚的            
(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五、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在国外犯罪.虽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有重大立功的              
(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
(4)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六、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犯罪预备        
六、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犯罪未遂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的,即教唆未遂的
(4)犯罪后自首的            
(5)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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