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起诉离婚,第一次被驳回诉讼请求,一定要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吗?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次离婚半年后,即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第二次离婚一般都会判决离婚的,但要在开庭时说清双方矛盾及提出相关证据。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是衡量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的标准有很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还有失踪2年等等。
2、如果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那么通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原告是不能再提起离婚之诉的。 但此条规定的前提情况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假设在这6个月内又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就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在不足6个月的时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6个月以后再起诉,是否判离,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最终还是要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能说,有的法官可能会觉得当事人一而再的起诉离婚,态度比较坚决,由此推定夫妻已无法接受共同生活,感情破裂。所以会判决离婚。实践中,一而再再而三起诉离婚,都被法官判不离的也大有人在。
6个月时间的起算,要注意,调解和好的,要从调解书被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判决不准离婚的,自判决书被双方当时人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15天上诉期,上诉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6个月。
3、 黎某(女)与黄某(男)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因黄某与婚外异性同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黎某于 2008年7月1日以被告与婚外异性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原告于2008年8月1日经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
原告撤回起诉后,因被告行为没有任何收敛,原告气之无奈,于2008年9月1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考虑到“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之规定,原告专门就新情况、新理由的证据材料在立案时予以列明。
后该案经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08年10月9日开庭对本案件进行审理。
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再次起诉所依据的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起诉之前即2008年6月取得的被告与第三人同居的照片,因此,其并不符合法律关于新情况、新理由的规定,遂于2008年11月1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问题的提出:
1、虽然作为新情况、新理由的证据材料为再第一次起诉之前取得,但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时并未将其作为证据提交,在第二次起诉时候才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庭,能否将其作为认定具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依据呢?
2、就本案而言,如果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应以何时为撤诉后满6个月的时间起算点呢?
针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后来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发生新情况、新理由的依据。根据人们对事物认识的一般规律,原告第一次起诉时并未认识到将其作为证据使用的重要性,即便第一次起诉后原告没有撤诉,那人民法院在仅有当事人一方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显然其陈述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而人民法院也就不能认定法定的离婚理由成立。
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并将原来发现的材料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庭,法院就可以非常确切地认定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法定的离婚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便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都可以作为认定具备新情况、新理由的依据,依法应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针对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撤诉后因不满六个月再次起诉被驳回起诉,如果现再次提起诉讼,应以第一次起诉撤回起诉之日作为再次起诉是否符合再次起诉时限的时间起算点。
从立法规定不予受理的条件来看: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上述的规定着重强调第一次起诉程序结束的原因是实体上的原因,而原告第二次起诉不满六个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被驳回起诉,这属于程序性原因而导致程序终止,所以,从立法本意来看,如果原告现再次起诉,应从第一次起诉撤回起诉之日作为现再次起诉是否满6个月的时间起算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139、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5、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受6个月限制,但被告可随时起诉离婚。
依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这一精神的规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没有达到离婚的目的,如其再想起诉离婚,则必须在六个月以后才可以在起诉,除非有新理由、新情况。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起诉过程中还没有出现,但在原告撤诉、判决不予离婚或调解和好之后又出现了新的情况,这些情况足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例且且无和好的可能,个人认为这种新情况应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对于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旦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没有达到离婚目的,然后在之后的六个月内出现了以上的情况的,原告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第二次起诉法院往往会以未满六个月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原告在这个阶段提起再次离婚一定要有充分的准备,除极特别的情况外一般不要在这个阶段提出离婚,因为一旦提起,然后准备又不充分,法院可能再次不准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再次离婚,很有可能再等六个月,因此还不如在第一次不准离婚后再耐心的等六个月让后再次起诉,那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非常的大,因为根据审判实践,如果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会以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例为由判决双方离婚。还要补充的一点是,是否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是由法院通过案件中存在的情况来认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认定。不过对于被告而言其起诉离婚并不受六个月的期限的限制,只要被告想起诉离婚,任何时候都可以。
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原《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经2012年修订,已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用的是“可以比照”而非“应当比照”,故法官有一个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做判断。
其次,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的情形是指:原告撤诉、按撤诉处理、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离婚这四种情况,而本案中,常某第一次属判决不准离婚,应当适用上述法律6个月后再起诉的规定,而常某第二次属违反法律程序,被法律驳回起诉,并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况之一,故不应该适用6个月后再起诉的规定,前6个月的计算并不因为常某的第二次起诉被中断,6个月的起算点依然按照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算。常某的实体权利不因程序问题而遭受影响。
最后,法律之所以规定第一次诉讼离婚不成功后须等到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时是为了稳定婚姻关系,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时间,一次重来的机会,让双方在6个月里再次审视婚姻,自我反省,慎重对待离婚一事。而第二种意见有歪曲立法本意,滥用法定时效之嫌疑。

7、案例:原告诉称:1999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原告一直缺乏感情,在彻底分居一年多之后的2011年初,原告第一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原告撤诉。2011年12月13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第二次判决不离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进一步恶化。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常小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常某于2011年12月份因与朱某离婚诉至法院,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咸秦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朱某于2012年5月15日收到该判决,常某于2012年5月16日收到该判决,故该判决应于2012年6月2日生效,本案常某又于2012年11月27日诉至法院,显然未满6个月,不符合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常某的起诉。
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某的起诉。

■ 相关内容
·婚姻关系证明的的出具程序
          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有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确实丢失了《结婚证》;二是有结婚登记的档案可查。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


·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一)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有哪几种方式?
      1.房屋买卖纠纷通常包括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多付了赡养费,可以向其他赡养义务人追偿吗?
      1、目前赡养费诉讼存在的现实问题:程序的复杂性与老人急需处理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受理时不仅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在受理后,为了保障被告的权利,还要依法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

·贷款诈骗罪的辩护词
      1、贷款诈骗罪的辩护词(1)被告人高某主观上没有贷款诈骗的故意。刑法第19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从该条款看出,贷款诈骗罪主......

·权利解读——署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换言之,即是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注明自己的名字、名称的权利,作......

·船舶受损的保险索赔
      保险船舶受损后,被保险人如何获得赔偿?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报案后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1、对于长bai期两不找状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du双方长期不存在实际的劳动权利义zhi务,劳动者dao未提供劳动单位、以未支付过劳动报酬,因双方未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和终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有......

·婚前财产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2005年3月16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解决
      1.无借款人或者无贷款人的借据如何认定其效力? 借据上如无借款人签名或盖章,贷款人虽持有这种借据,但被指认的借款人不予承认,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谁是特定的借款人的,该借据无效,如有其他......

·债务的部分转移的法律定义
      债务的部分转移,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共为连带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

·经过公证的赠与可以撤销吗?
      乙房屋到手后,拒不履行对其赡养义务,依法应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乙认为房屋赠与协议已经过公证,不可撤销。本案争议焦点,关键要搞清楚赠与任意撤销和赠与法定撤销两个概念。赠......

·什么是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


■ 法律问答
·陈律师你能讲温州话吗?我关于房屋拆迁、政府没有公平合理赔偿,
·强制执行中大选扣押回得车辆停车费问题
·房东有责任吗,我租的房子被盗房东按的监控看不见房东有责任吗
·我在上海交养老,医保快三了,现在要回老家了,能转回来吗?如果转回来是不是也要了解一下当地的,对本人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请问
·孩子周岁十岁10个月可以变更抚养权,让他自己在法院决定跟谁吗
·跟着我堂哥去厦门工地打工名义上我堂哥是我老板已经把活干完了拖
·湖南某地,老人去世,三子女背着在外地的另一位a偷偷分了老人银
·我女儿骑车上班途中,被别人的三轮车撞到倒地,当时没有报警当事
·请问在台山二次酒驾要拘留是关在台山拘留所吗?台山拘留所现在对
·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对当地农民补偿
·上海房本丢失,我父亲以前前居住在上海
·能问我要房子吗,爸妈离婚前把房产
·移民文件的公证,投资移民要求对公司的文件进行公证
·脾摘除,脾摘除算积极伤残
·交通事故咨询,准备请律师,
·房产证与当初购房面积不一样,开发区商说等所以业主办好产证后多
·你好。我是聋哑人。请发信息
·当事人女64岁,单身一人,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多年前的小产权房,
·您好,请问货车从业资格证B2A2可以通用吗,以前从业资格证是B2现在驾驶证增驾A2了,从业资格证B2
·小孩超过两岁‚女方有权抚养吗????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这样算不算合理?
·你好,我想请教一下,第一胎和第二胎休产假时间上有规定
·婚姻债务离婚后怎么偿还,婚姻债务离婚后怎么偿还如果是婚后买的楼房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