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第38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 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
 

■ 相关内容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
      一、关于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补充规定(一)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捆有相应的室内试验室和原位测试等仪器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工程测量甲级资质的企业必......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一、总则㈠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勘察行业技术要求的特点,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1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0月14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  俞正声1999年10月15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第38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 俞正声二○○一年四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

·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如何认定?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
      一、此罪的立案标准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数额较大;3、经政府有关部......

·保管合同之寄存人的义务
          1、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2、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由......

·法律尽职调查的注意事项
      1、应当注意保持与委托人以及调查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将律师在调查过程所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时反馈给客户。对于需要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亲自当面询问有关人员,以保证尽职调查工作的......

·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原则
      如果保险标的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被保险人当然有权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权行为所致损失进行索赔。由于海事诉讼往往牵涉到许多方面,诉讼过程旷日持久,保险人为便利被保险人......

·阻碍军事行动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非军职人员采用各种非法手段,阻挠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

·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
      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人曾于年月日对第类第&nbs......

·被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被精神病如何维权?
      派出所把家属送到医院强制治疗,家人要求接病人出院,但派出所和医院互相推卸,就是不给办出院,该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起诉派出所,申请行政复议向县公安局或者县......


■ 法律问答
·有人**里恶意诽谤我和我的朋友,怎么
·交通事故,为报警。如何解决后期问题。
·能在网上说出被起诉人的名字吗?说出违法吗?
·工作中受了工伤,说是有保险结果就给住院治疗了,其他什么都没有
·别人家种的树已经种了二十来啦,影响到我种地,已经提醒过他把树刨掉,请问法律咋解
·关于财产问题,如果父母打官司没有家产可以把儿女的分给吗
·您好,拆迁返还的商品房需要缴税吗?
·故意伤害致死,故意伤害致死怎么判刑?我朋友在被公安拘留了
·我是福建省连江县黄岐镇海丰街人,我的儿子被抓到天津市滨海新区
·我们该起诉谁,官司是否能赢
·你好因有时早上迟到领导以脏话辱骂并且威胁员工辞职怎么
·长葛市监狱在哪里
·岗位调动,1、员工岗位调动要怎样做?2、员工面对岗位调动应该要怎样做?
·案子还没事情是这样的 用xx进行索取金额 数目130000谅解书怎么san
·我骑摩托超车时,撞到车了,自己没事,汽车里有个人受伤了,然后说私了,我感觉我也没
·公司货物差身为主管应当承担多少责任?
·泌阳,咨询离婚
·您好,请问一下,继母有权继承我死后留下的
·无条件撤销赠与合同,商品房属于不动产吗?商品房的赠与应该是以办理完房产证后
·你好想咨询律师: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债权债务问题,我的信用卡被同事刷了10000多
·收到律师函没有日期,具有法律效益吗?
·我的汽车被骗了,卖给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南京车置宝
·单位改制,孕妇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