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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财产律师是怎么收费的?

在日常的生活中,男女双方由于各种的原因,从而选择结束婚姻关系。离婚有时并不是两人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这么简单,其中有时会因涉及的问题例如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以及财产分割问题等等产生分歧。那么离婚财产律师是怎么收费的?

一、南京离婚财产律师是怎么收费的?
离婚律师费用的收费标准及受理流程法律规定每件交纳10-50元。涉及财产的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二、南京离婚财产受理流程
南京离婚律师费用的收费标准及受理流程,首先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南京离婚律师费用的收费标准及受理流程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发给《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比如在女方怀孕期间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发给《民事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南京离婚小孩抚养费标准如下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训氖导市枰8а咽畹娜范ㄔ颍杂欣谧优慕】党沙の枰D敲丛谌范ǜа咽钍保紫纫悸堑氖牵优诟改咐牖榍暗氖导噬罘选⒔逃选⒁搅品训那榭觥S械暮⒆釉诟改咐牖榍埃钐跫虾茫贡烁髦盅鞍啵诟改咐牖槭保陀悸钦庑┣榭觯】赡艿乇3趾⒆右郧暗纳钭刺R员苊飧改傅睦胍欤院⒆釉斐� 过多的心理恐慌。快车我们提醒离婚父母,在离婚时,不能不顾子女的生活实际需要,无端地抬高抚养费要求,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这是不适当的。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很多人仍坚持要求按照这个标准执行。部见上,虽然这个规定未撤销,但是已不适用。这个规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费标准,在十五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的飞跃,多家庭的月收入达几万,甚至几十万,仍��20%至30%的标准给付小孩抚养费显然没有必要。所以,还要结合小孩的实际需要来参考。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争议较大,而有给付抚养费义务一方的经济收入又不稳定,人民法院常会以当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作为判定给付抚养费数额的标准近年来,有不少的夫妇因为财产分割产生分歧对簿公堂。在离婚案件中,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尽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还有就是关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及物品要妥善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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