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信用证的风险
所谓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指定银行履行付款责任。延期付款信用证有两个特点:其一是板期,即受益人交单时即已确定付款到期日;其二是远期付款不需汇票。由于不需要提供汇票而有效规避了印花税,延期付款信用证曾在欧洲得到普及。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提供融资的银行不具有在信用证下从开证行获得直接的、独立的付款承诺的权利。在此类信用证中,融资行的权利实质上产生于受益人的权利让渡。因此,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请求或抗辩会影响到该权利的行使。从BAYFERN案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如受益人实施欺诈,因一般无法从受益人那里再追回款项,融资银行将很可能是受到损失的一方。正因为银行在对此类信用证办理融资时必须承担在信用证交易中受益人欺诈的风险,因此,保兑银行在考虑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做融资时,应该仔细审查自己的风险控制政策。但反过来看,由于法官的判决有利于开证行,将使开证行在远期业务中更倾向于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
相反, 在议付信用证下,被指定银行(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中,被指定银行可以是任何一家银行)是被开证行授权议付信用证下单据及/或汇票的银行。因此,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就不仅是针对信用证的受益人,还针对信用证下单据及/或汇票的任何善意持有者。这就表明在获得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如议付行并不知悉受益人欺诈,且已对信用证下单据支付了对价,只要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它就有权从开证行那里获得偿付。.
总体上看,美国法律要求指控受益人欺诈的申请人说服法官来止付,而不是通过告知开证行或保兑行欺诈来引诱其拒付。为了便于业务操作,美国法律把信用证项下承兑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视为同等的信用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