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有期徒刑是依据什么判决的?

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他们通过各种不正当途径获取血液并非法售卖,这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具有巨大隐患,对社会的安定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根据国家刑法规定,严格执行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有期徒刑。

一、刑法基本规定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五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十五条[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综上所述,非法供应血液制品对人类危害极大,它极其容易引起病毒的传播,我们国家严格执行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有期徒刑,而我们也应极力杜绝使用非法供应的血液制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维护好自己权益刻不容缓。


■ 相关内容
·聚众斗殴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


·诈骗投标保证金是犯罪吗
      诈骗投标保证金是犯罪吗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投标人在进行竞争时为自己提供的保证金,起到一个担保的作用。投标保证金约束了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行为中不能反悔,积极履行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


·什么是拘役 拘役的最低期限是多久
      什么是拘役拘役的最低期限是多久在刑罚主刑当中,拘役的强度可以说是比较轻的,但也有比拘役更轻的刑事处罚,这就是管制。法官在对罪犯判刑的时候,需要结合实际犯罪情节,同时按照《刑法》中的......


·抢劫罪多少钱才会构成犯罪
      在涉及到侵犯财产的犯罪当中,其实很多时候都是规定了非法占有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那么才会被认定为犯罪,例如:诈骗罪、盗窃罪等等。抢劫也是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那一般抢劫罪多少钱才会被认......


·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

·离婚期间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离婚时孩子的归属权是夫妻双方产生争议无法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一个原因,经过诉讼离婚后,法院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一方,另外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判定时是有标准的,那离婚期间......

·转让专利权取得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转让专利权取得收入属于什么收入一、转让专利权取得收入属于什么收入专利权属于财产权,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1.客观要件......

·取保候审的期跟及适用对象有哪些?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存单质押贷款押作为最容易取得的贷款方式之一受到大众的广泛认同
      存单质押贷款押作为最容易取得的贷款方式之一受到大众的广泛认同,给有短期资金需求的朋友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贷款方式。但在有以上诸多好处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存单质押贷款逾期还不......

·如何认定非法同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

·可以要求赔偿的离婚情形都有哪些
      诉讼离婚中,想让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话,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才行。而有的时候也会同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此时也需要符合规定的情形,那么才可以要求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

·在我国夫妻离婚房子怎么处理
      大多数的普通公民在生活当中购买一套房子都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离婚的时候自然对于房产的问题也要进行处理的。房子的归属权问题,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但是现实却是大多数夫妻对房产分割的问题都......

·空置的房屋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用性特点,比如提供建筑物及其附......


■ 法律问答
·本人接贵法院传票(2019)皖1282民初4992号,定本月
·能被拘留吗,跟人打架且是几个人打一个
·我的驾驶证在2014换证之后因未扣分一直未进行审,是否还有效
·承包山被国家征用地皮归谁所有
·辽宁省辽阳县取消了营运证和准驾证了吗5吨以下的
·您好:我于夲月7曰在威海买海景房,已万元定金现不要了,能否退还我/span>
·离婚财产分割
·非交所原始股上市交易的时间是?
·起诉离婚,因多种因素感情破裂要离婚
·杨律师你好,我有一个土地所有权纠纷征收补偿款纠纷的一个案子
·主要责任归谁,如果是对于事故中双方都受伤且有一方违反了交通规则但另一方超速行驶还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离婚方面的,比如家产,孩子,谢谢。
·你好!我是一名装修工人,在一次施工中受到意外伤害,腰椎骨受伤
·朋友拖欠我房款65万,一直不还
·所在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而且已经有两个多月未发工资,该如何解
·朋友和我借钱先借了800微信有聊天记录后来支付宝又给他转了2
·你好,,在吗请问离婚了户口是自动回原地方还是要自己迁回去
·退休金,请问,请问,我是80年进单位,92年开始交养老
·丁律师你好,我在淮北市援助中心,委托过了,他们是你们北方事务
·培训机构欺骗消费者如何维权
·湘杰在岳阳市的办公地点在什么地方?
·山东青州看守所一个月能能打多少钱
·关于买房问题,开始售楼员说我买的是公寓
·孩子脚面意外受伤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