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工伤认定还没下来能回家休养吗?

一般情况下,很多事情都是需要走规定好的程序的。当在职员工受工伤时,也要走相应的工伤认定程序,但是,完全走完这个程序是需要时间的,有些伤情严重的职员若是还未领到工伤认定书,那么,工伤认定还没下来能回家休养吗?关于此问题的答案,随我们来看看吧!

工伤职工家在本地的,可以回家休养

受伤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属于工伤没有争议,即使工伤认定没有下来,劳动者也可以根据受伤部门不同,向用人单位请求享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长短与受伤程度、受伤部门、所在省劳动部门的规定有关,具体可咨询当地劳动部门。在停工留薪期期间,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家在外地的,因为需要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复诊,一般不可以回家休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便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资料了,希望扩充了您关于工伤方面的法律知识。那么,工伤认定还没下来能回家休养吗?当然是可以的,只要有医院的证明,就可以向公司申请回家休养,公司是没有理由不允许的。若是还想更深入了解,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的律师。


■ 相关内容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一、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


·大病两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人有旦夕祸福,往往有时候病来的很突然,一旦遇到重大疾病就会向单位申请病假休息,一般在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允许的,那么大病两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我们需要了解劳动法里是怎样规定的,......


·下班工伤认定规定是什么?
      在城市一些很危险的工作的时候,劳动者经常会因为发生事故而受伤,一旦受伤就会给劳动者带来巨大的伤痛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在工作中受伤的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进行赔偿,确保老......


·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有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对企业进行改制,那么在企业改制的情况下,企业就要对企业当下的员工进行劳动关系的处理,但是劳动关系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的我们就来为您整理编......


·员工遭受工伤应该要如何赔偿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作环境,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等等。但现实生活中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这种情况下要是认定构成工伤事故的话,就要对受伤员工做出赔偿。那到......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因工作所做的劳动中所受的不良因素伤害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因工作所做的劳动中所受的不良因素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它又被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我国法律规定,员工工伤,所在单位应给予一定的赔偿,那么,......

·我们知道,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期限内的。因此在劳动合同当中也就
      我们知道,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期限内的。因此在劳动合同当中也就有关于试用期的约定,那么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外国人与外国企业必须通过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本条对外国人及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宜作了两方面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

·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归谁抚养
      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归谁抚养我们知道,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即使夫妻离婚的情况下,也必须有人对孩子进行抚养,但是很多人就有疑问,父母离婚,未成年人子女应该归谁抚养了?......

·当前房价高居不下,开发商拿地价格屡创新高,新小区房价节节攀升
      当前房价高居不下,开发商拿地价格屡创新高,新小区房价节节攀升。而二手房因其有着优秀的地理位置、成熟的生活配套和相对低廉的价格广而广受刚需买房人的青睐。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地区二手房......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什么意思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什么意思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委托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为其完成某一建筑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为。建筑工程发包,是相对于......

·买房收房法律常识
          一、商品房验房交付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购房者在没有验收房屋前,不能领取住宅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根据《关于......

·商标侵权律师函
      律师函又叫警告函,言表之意即为律师受他人委托而向侵权人发送的要求停止侵权的正式书面函件。既然如此,律师函本身是没有任何强制力的,这也是很多侵权者在收到律师函后置若罔闻的主要原因。其......


■ 法律问答
·我有亲戚经他战友聚会介绍对象因为当时他都是二婚,本来也找好结果他战友另一个介绍说
·请问我朋友进了顺德区看守所,要怎样联系
·律师你好,起诉离婚需要什么
·"客车侵权第一案"尘埃落定,江苏盐中大集团赢得保卫战
·物业问题,入住小区两年半了
·舅舅舅妈房产证过户到我名下,现在舅妈在外地,可以只有舅舅到场过户吗?
·家产房子是他父母的!我又怕结婚后离婚!什么也得不到!可不可以公正如果男方出轨或是
·楼上漏水把楼下淹了,我家楼上暖气管漏了把我家刚装修的地板给泡了
·债务,我原公婆购房时向我们借过钱
·退休教师为什么不计算工龄工资?今每人能加多少工资?从何时起计算?
·企业有权利克扣员工的提成吗?
·甲醇燃料饭店用合法吗?经营场所有什么要求
·我要咨询一下潍坊看守所的电话
·你好,我*博欠了xx两万元还不上了,会上征信san
·我这个货款该找谁要,如何要?
·关于驾驶摩托车逆行出了交通事故一般会怎么处理
·父亲死了没立遗嘱现在要去办房产证离婚了有2个儿子一
·母子房屋打官司
·打架对方已经报案 然后私了怎么签协
·能通过账号找到当事人吗?
·右脚大脚趾粉碎性骨折和二三五脚趾骨折,是几级伤残?
·父亲有犯罪前科,可以领养小孩吗?
·学校要求强制实习,而且实习的内容与学校专业无关,到深
·关于不服一审判决,我儿子因为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9个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