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方式的日益多样化,许多用人单位在保证工作完成、降低劳动成本的前提下,有了更多选择,特别是前些年出现的劳务派遣模式,让许多聘用了短期合同劳动者连续工作即将满十年的用人单位找到了新途径,不仅可以避免大批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增添更大责任和负担,而且不需要大规模解聘调整员工,关键是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劳动合同法(修正本)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综上所述,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劳务派遣的规定,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应履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开展职业培训、建立连续工作调整工资机制等义务,同时,被派遣者与用人单位职工应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自行派遣劳动者等。




■ 相关内容
·广义中工程质量的概念是指什么?
      广义中工程质量的概念是指什么?对于任何一具有专业性的术语而言,都是由狭义与广义之分的,工程质量最为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名词,自然也有次区分。通常来说,我们只需要了解狭义的规定即可,故而......


·过年加班几倍工资
      虽说过年放假属于法定节假日,本是劳动者休息的时间,但有的单位也是会安排员工加班的。多数人认为,过年加班是3倍工资,其实并不是这样的。那到底过年加班几倍工资?小时工是否有加班工资?我们......


·单位是否可以辞退试用期员工
      可以说试用期是劳动者就职时期的一个过渡阶段,很多单位都会认为在试用期内是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试用期员工?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整理好了相......


·上下班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我们知道,职员在因公受伤后,若职员与用认单位就各项赔偿事宜无法协商发成一致,是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请求,拿到鉴定结果后,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的。上下班受伤也属于工伤的一种类型,鉴......


·妨害作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

·人防工程,防护门门框墙是指什么
      人防工程,防护门门框墙是指什么人防工程是战争或者自然灾害的时候给人们提供保护的安全场所。所以人防工程的施工要保障它的安全性,可用的价值要高,一定要坚固才可以,人防工程的施工肯定与一般......

·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

·法院保全车辆期限是多久
      法院保全车辆期限是多久现实中,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纠纷的,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这样的方式也是可以较好的对纠纷进行处理。这个过程中,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的车辆,但......

·双方已经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与第一种意见一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

·交通肇事罪赔偿的从轻情节
      交通肇事致人重大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事后赔偿可认定为从轻情节。1、事后赔偿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从轻情节符合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收养的概念、法律效果及条件
      一、收养的概念收养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收养的法律效果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方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及赔偿
      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还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以此抚慰受害人家属心灵的创伤。那你知道,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及赔偿具体是怎样的吗?详情请阅读我们下文介绍。一、故意......


■ 法律问答
·我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家里给我邮寄给我的钱没有收到,看守所的民警
·请问,想解除律师,要多少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如何计算
·离婚案件怎样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伤残津贴同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执行哪一
·我是不是可以报案呢,我收到了两张支票·是同一个人给我的··都是密码错误·一帐2万
·胡律师你好!我是睢宁县王集镇一名个体户,我在2013年在王集
·公基金,应当缴纳,应当缴纳,不分户籍
·母亲从孩子出生开始不支付抚养费
·请问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你们这律师所哪位律事打离婚纠纷争议的……这方面是哪位律事
·我想知道我们该如何做,所得的赔偿金最多
·丈夫被判刑,女儿可归公婆抚养吗?
·妻子离家四年,回来三个月后提出离婚,我有权利知道她这四年都干
·租车费用,出了交通事故,出了交通事故,对方付全责,对方赔偿我修车
·农村宅基地办理,在镇里土地所交了5400元宅基地款
·想离婚他一直不同意再加上性格不合
·父亲能代替儿子出庭解决离婚事吗
·我们学校有责任吗?,我们学校的一位6年级学生
·社区戒*有没有办法不让驾驶证注销
·请问律师强占土地有什么法律
·我想离婚男方不同意想去起诉需要什么材料?起诉了能不能
·盗窃罪然后被取保出来了马上开庭了又被逮捕回去是怎么回事
·你好我来到中0多了我现在没有户口,可以办中国户口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