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后增加了哪些股份回购情形?
《公司法》修订后增加了哪些股份回购情形?1、增加规定了一些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法》第142条:在对股份回购情形规定为:(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2、增加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股份回购:在有权决定股份回购的权力机关仅为股东大会,基础上增加了董事会。董事会的权力需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回购股份的事由仅限于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董事会须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方式形成决议。3、修改了回购股份比例、转让和注销股份时间对新增和修改的股份回购情形,即上述第(三)(五)(六)项,规定收购后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10%,转让或注销股份时间统一规定为3年。4、增加规定披露信息义务和收购方式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决定收购股份的,应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第(三)(五)(六)规定的回购事由,增加规定公司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5、保留了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删除了公司收购资金来源的规定,即将原《公司法》规定的用税后利润资金收购股份的内容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