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如何公平公正?
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重要依据,鉴定中,专家们应该充分考虑医患双方的具体情况,坚持公正、公平做好鉴定工作,才能真正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首先,必须透彻理解《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精神,以此指导鉴定工作的全过程。
其次,公开鉴定工作,尤其对媒体公开。对争议较大的事件鉴定时,多半请媒体旁听,引导传媒做客观的报道,不仅把鉴定置于舆论监督之下,还可以增强社会对鉴定工作的理解,减少偏见,有利于缓和鉴定办与医患双方的矛盾以及医患之间的矛盾。
第三,正确界定“事故”非常重要。由于每个事故争议的具体情况均不同,有的十分复杂,对此,我们牢牢把握三点,一是把握行为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争议;二是医疗行为有违法、违规性质的“过失”;三是患者存在由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
第四,正确把握举证倒置原则。在鉴定中,我们也采用举证倒置,只要医方不能举证说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
但也不能笼统地把所有的举证工作,都依靠举证倒置。如鉴定中经常发生患方质疑病历的真实性问题,就需要“谁主张,谁举证”,或由医鉴办调查取证。如门诊患者提出该由谁提供原始病历,就依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五,采用坚持专家独立鉴定与鉴定办工作人员适度参与的办法。
目前,部分医学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仍不太熟悉,或缺少具体运用相关法律、法规鉴定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鉴定办如果机械地让专家独立鉴定,发生偏差的几率较高。为此,鉴定办适度参与,主要提供法律服务,适当引导鉴定工作紧紧依法进行。
第六,注意鉴定专家角色意识的转换。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专家因潜在的医生角色意识,使鉴定结论发生偏差的现象时常存在。这时,我们就提醒并要求专家转换角色,公正执法,体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