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的内容有哪些?一个公司在创立之初少不了各位股东的支持与各位员工的努力,股东与员工是一个公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免不了有害群之马的存在有些股东同样会做出侵害公司利益的事,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有关于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以及股东有哪些行为会被视为侵权呢?
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分立时的连带责任
近年来,常常发生公司借改制之名,将优质资产剥离注册新公司,把债务留给旧公司的“金蝉脱壳”逃废债务行为。为有效堵塞公司分立被恶意利用的通道,新公司法第177条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与旧公司法第185条相对应,其前段中的“连带责任”是新公司法增设的规定。从目的上分析,公司分立属于公司变更范畴,是公司自由的重要内容。公司分立是为适应复杂的市场形势,分散经营风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旧公司法规定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公司不得分立”,从而限制了公司的变更,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新公司法规定以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以当事人约定处理为例外,从而鼓励公司进行分立。因为,分立后的公司以公司分立前的资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并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无须公司先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从法理上分析,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是指原法人解散,法人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派生分立是指原法人存续,法人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法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其性质为债务的承担,是民商法上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有类似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概括规定了该项规则:“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其中虽未有“连带”责任的字样,但其中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应包括连带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当然的适用该规则。《合同法》第90条后段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此与新公司法的规定同出一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则更为具体。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可以用公司的资产进行投资活动,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但对其他企业投资不能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也应当以其投资额为限,否则将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两种情形:一是现行的立法规定,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的,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为了将来的立法,为修改《合伙企业法》埋下伏笔。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不允许企业为合伙人。但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立法经验,允许企业作为合伙人。哪些公司将会被允许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或者成为普通合伙人要看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情况而定。新公司法在此处没有把话给说“死”,从而给《合伙企业法》将来设置法人合伙制度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三、“揭开公司面纱”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格独立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制度的不完善性日益显现出来,实践中出现了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因传统的公司法人格制度对此无法规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新公司法增设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正如美国桑伯恩法官(Sanborn)所说的那样:“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为法人的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因新公司法第20条属于衡平性规范,体现出原则性、模糊性和补充性的品质,未对“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至于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还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严格掌握的原则,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那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应如何对“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进行“解释”呢?笔者认为,为防止法官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时的恣意,动摇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根基,应对适用该规则加以具体、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裁判标准。 主体要件最应强调的是主体要件,“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不是基于公司股东的侵权行为,而是公司人格被人为地滥用并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据此,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仅限于滥用权利的股东。主张权利的主体,应仅为受到侵害的公司债权人。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破坏“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逻辑结构。 责任主体。“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实质是为确保法律之尊严和其实效性,实有必要揭开公司面纱,恢复躲在公司法人格面纱后面的股东的真正面目,让其承担规避法律的责任。从法理上讲,连带责任指向公司和股东这两个“债务人”,即责任主体是公司和股东。债权人既可以起诉公司,也可以起诉股东,还可以将公司与股东同时起诉。公司作为独立人格与债权人从事交易应承担责任当无问题,关键是承担责任股东的认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人应该是公司掌握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具有实质控制能力的支配股东,无需持有公司多数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作为根据。对于一些“位低言轻”的小股东,他们既不知情,也无法支配公司的行为,若让他们承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在有特殊情形的公司,还应区分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名义股东和实际支配股东,让真正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人承担责任,那些并未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股东仍应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股东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其中第(五)项即为针对控制股东(董事)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夺取本应属于公司的有利机会,而损害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而增设的。以上就是有关于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以及和股东的侵权行为有哪些有关的相关内容了。在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公司利益遭到侵犯时,只有真正滥用公司职权的人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并未滥用或是不知情的股东是可以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的。



■ 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并购流程规则
      上市公司并购流程规则收购是壮大公司的一种方式,不仅只是许多海外的公司有收购的行为,我国国内也有许多公司有收购的行为,尤其是上市公司。那么上市公司收购流程规则是什么?在收购的过程中该......


·国有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
      国有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一、国有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国有独资企业(EnterprisesolelyfundedbytheState)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如果公司不签合同怎么赔偿
      在当今这个社会,劳动者在工作时一定要注意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尤其是劳动合同等文件,不要觉得嫌麻烦、相信老板的为人就不签,到时候如果真的有什么问题、自己利益受到了损害,连一个可靠的证据......


·新公司法股权转让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股权转让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在有限责任公司里面,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持有不同的股份,在符合条件后,股东可以将股权进行转让,这种情况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非常普遍。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进......


·何为期房、现房?
      商品房买卖中的期房和现房有其特定的含义。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

·房屋拆迁的主要环节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作用  (一)审判监督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而只......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

·违反国家规定是什么意思?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本法所......

·刑事申诉期限是多长,要多长时间
      刑事申诉期限是多长,要多长时间常见的刑事申诉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等提出的。而此时,当事人必须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否则的话是不会受理的。那到......

·专利侵权案件原告应提供的证据
      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以此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如果原告举证不能或者所举证据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被告的侵权行为不成立,原告的主张便得不到人民法院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解(五)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2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2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2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2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2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30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3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3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图32......

·虚假广告罪的案例分析
      1、虚假广告罪的案例分析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编造广告批文,散布虚假广告的被告人被依法判刑。此案是新《刑法》实施以来,天津市判决的首起虚假广告案件。据了解,被......

·劳动合同到期未终止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与刘某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刘某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公司未及时与刘某某办理终止手续,刘某某继续工作,说明双方已形成了实事上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


■ 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如果请律师代表律师事务所代写遗嘱,需不需要律师事
·支付宝交易转帐错误转帐对付拒绝退回
·花了3万请人办事,事没办成对方不肯退钱怎么办
·你好,我想找您咨询下别人欠我钱的事请给我回电话1392726
·我和老公离婚一的时间了,孩子是判给他的,但孩子一直是我在抚养,为了孩子上学,我想把户口从浙江温州
·借钱不还,想用没有房产证的店面抵押
·我在***做活。上面两个老板开头叫姓谢垫钱沒几天得罪一个老板不要他做了。其中一个老板叫我垫钱。垫
·大律师好,我在2021年1月11日在拼多多后台认识了
·在优居客上付了全部的装修款进行装修托管以及监理,装修也已经基本完成,就剩最后的尾款优居客还没有付给
·以前上班的工厂欠我10万工资,已经离职一年。昨天找到老板并打
·这是什么行为,我是一名村干部今天在代收我村2011年新农合钱时我村一村民抢了一本
·您好,我爷爷在四十几岁的时候离世,离世原因我追问家里的叔叔们
·案情: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11月30日在广州参加Bec考
·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我在单位干了10年交了保险自己辞职没办失业停了一年我又回原来单
·请教支付宝花呗借呗逾期,分期付款问题
·开设网络百家乐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诉有机会减刑吗
·笔迹鉴定,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您好,我被朋友一个半月借走了32700块钱,但是微信的聊天记
·车被水淹了,怎样理塔
·网上的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庭证据
·您好,潘律师。我想请问一下,在2019年2月15日时我借给同
·他们拿着收据说是有他的一部分对吗
·您好,我想请教一下关于点格影视单位的代号反抗电影的官司,我们
·会不会影响我申请其他国家专利的优先权?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