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原告应提供的证据
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以此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如果原告举证不能或者所举证据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被告的侵权行为不成立,原告的主张便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专利侵权案件的原告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证明被告所使用的技术、或者制造的产品、或者销售的产品,是自己合法所有的专利,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取得使用许可权。原告的这一诉讼理由,应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如果该项专利的取得,原告是通过赠与或者遗产继承,或者是通过合法转让而取得的,原告应提供赠与合同、遗嘱或者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或者专利转让合同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专利转让合同公告,原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二、证明该项专利证书的合法有效的证据。专利合法表效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该专利在保护期以内。如果是发明专利,保护期为二十年,原告应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确认的申请日文件,从申请日起满二十年则不予保护,不满二十年,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如果被侵权的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其保护期为十年,提供的证据和计算方法与发明创造相同; 2)证明原告按专利法规定按期缴纳年费及相关其他费用的收据,被收据也能完全证明该专利权是专利法保护的合法有效的专利; 三、原告申请专利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该专利请求保护的范围,该证据应该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文件原件; 四、证明被告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证据。1)提供侵权的产品,说明其技术要求、特征等是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2)要求被告出据许可使用合同等; 五、提出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证据,该依据、证据应当是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