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关于每个城市的工程质量鉴定问题,每个城市都有不同的规定

关于每个城市的工程质量鉴定问题,每个城市都有不同的规定,因为每个城市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标准是不一样的,所以自然制定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我们为您举了一个例子,关于苏州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有哪些,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虎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编辑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检测机构承担工程的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具备相应专业管理能力的项目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监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和检测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定额确定相应的合理工期,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

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涉及公共利益、结构安全或者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负责修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相互衔接、配套齐全。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

在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负责解决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对于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阶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二)是否满足公共安全的要求;

(三)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四)是否满足节能的要求;

(五)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并于审查合格证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确认不在审查范围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和建设工程关键部位等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或者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对其承担的检验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被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到场检验,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要求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施工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达到竣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重要的部位、工序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

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理工程师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要求违反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对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予以改正;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验,并按照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签署验收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检测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时,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实施。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的原始记录灭失或无法辨认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重新检测或者按照规定进行鉴定。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检测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总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参加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出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第三章 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编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者加固。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工程加固施工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返修、加固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负责返修或者加固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原材料进场检验工作。返修或者加固的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需返修或者加固的建设工程,未经返修或者加固,以及经返修或者加固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对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或者对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对原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应当通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所发生的设计和审核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原设计单位不参与处理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参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的处理,并做好旁站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质量问题或者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及施工档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的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苏州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工程质量的鉴定,我们认为,就算工程质量检定合格以后也不一定是没有一点问题的,所以我们建议您,在验收的时候除了要看相关的检验书之外,还是要自己进行相关的检验。


■ 相关内容
·申请劳动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doc)(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通常来说,在员工遇到工伤的情况下,一般会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其实对劳动者来说,如果想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的话,在遇到工伤以后一定要及时的去做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


·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书下来归谁管?
      突如其来的意外总是会让受伤的劳动者一下子就不知所措了,像只无头苍蝇一样到处寻找救济,好不容易知道了要获得赔偿应该先去进行工伤鉴定,可是工伤鉴定做完了又不知道拿着工伤认定书该去找谁。......


·包工头农民工工伤认定怎么认定?
      工伤认定自有一套流程,只要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所受到的伤害,就都可以被认作工伤,但因为农民工的特殊性,在工伤认定阶段需要注意的也有所不同,那么,包工头农民工工伤认定到底该怎么认定呢,......


·离婚协议公证找哪个单位
      当婚姻发生了状况,走到了离婚这一步时,很多人对于离婚协议是否需要公证,到哪里公证,离婚协议公证找哪个单位等问题参赛了疑惑。下面,我们将带着你了解离婚协议公证找哪个单位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特点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

·单位犯罪的立案条件
      对单位犯罪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这种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一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要有犯罪事实,就是存在体现该单......

·子女亲生是法律推定,推翻需提供必要证据
      1、非婚生子女要求生父承担抚养费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那么案件事实基本能够查清,审理案件时将亲子鉴定结论直接作为判案依据,案件通常比较容易处理。但是如果对方拒绝作亲子鉴定,......

·村民小组能否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即能否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民事或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民事诉讼当事人指的是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

·妨害公务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妨碍公务罪的定义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

·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
      公司章程,是指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哪办?
      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哪办?我们知道在我国取得一定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后,为了能排他性的适用一定面积的土地,是需要及时到相关国家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但是不少公民由于没有经验,也不了解相......

·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缓刑的适用对象仅仅是被判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也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被在判刑的时候同时宣告缓刑的。而即使被判缓刑也有......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量刑标准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量刑1、刑法条文: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是过失......


■ 法律问答
·我用承担法律责任么?,夏天在工地倒土
·二叔强行霸占地契,我爸去世3年
·老公在关押期间开庭当天家人没有人在场,突发脑淤血进院现在植物
·黎律师你好,在锦泰烂尾楼买了房。开发商已破产,三证一表也没有
·请问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怎么收费
·我在广州打工,想给弟弟寄点钱怎么寄,兰州第一看守所
·律师,我有一个小案子,我已经提交了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现
·请问协议签了自愿放弃50%的房产是否属于赠与?
·你好,没有结婚证和准生证,在医院生小孩,医院会给办理
·你好,请问对方收到抚养费要开证明,这个证明怎么开呢?
·我之前在南方工作在南方的时候朋友借了我的信用卡我回来北方
·你好!刘律师,有些问题想咨询你的。我和老公是婚后买的房子,现
·醉酒无证驾驶报废摩托血液酒精含16能争取缓刑吗
·共有权证在拆迁后的房产还要共有吗?
·比亚迪汽车撞死了20岁的男孩要赔多少钱
·工作多年企业都未交社保,一直自己交,我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上诉人未缴上诉费,法院下传票开庭,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怎么办
·南京京尚物料问题
·足疗店无证的服务员把耳朵抠穿孔,我都12天了,去医院检查,她们服务员和老板都承s
·你好!请问我儿子打架被抓现在送到一看守所,我又没钱请律师,我
·我弟弟现在晋江看守所,他写信说没有钱买日常用品,不知道怎么寄
·你好,2015年XX人欠下了我一万块钱到现在不给,打电话不接
·我在饭堂吃完了饭,我就吃了两口而已,因为它放糖的食物有异味。
·应该上哪去上诉,我想问下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