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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预防“到岸价格(CIF)”下的海运欺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
 ·美国“长臂管辖”三大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承诺的有效条件
 ·目的港是否FOB合同的条款?
 ·FOB合同的要素
        FOB术语,长期以来,确切地说是一百多年来,有一种众所周知的含义,如果一方当事人以FOB出售货物,即意味着他必须自付费用将货物运至船上并交付,而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归买方。 上述两个判决中均提及FOB术语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即(1)卖方必须支付费用并负责将货物运至船上,换句话说,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费用与风险;(2)交付后,货损风险即转归买方。 附属义务。然而上述定义只是指明...


 ·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法律规定
        卖方提交合适的单据后,买方有义务按合同条款接受单据支付货款。CIF合同下的交付意指代表合同文件的交付,并非货物本身的交付。占有提单,买方也就掌握了货物的处置权。买方(除非另有规定)无权等到货到后付款,也没有机会检查货物以便确定是否与合同一致。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28条和第34条对CIF合同作了规定。引用如下:   “28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是对流条件,也...


 ·美国“长臂管辖”三大法律依据
        美国的“长臂管辖”的三大法案——《出口管制条例》、《反贪污受贿条例》和《萨班斯法案》。    美国强大的法律制度顶层设计,从“世界警察”到“全球裁判”,美国以经济实力打底,通过合规管理,控制了全球几乎80%以上的跨国企业,这才是美国真正的竞争力。    你不必是美国企业,美国管的也不仅仅是美国企业。只要你的企业...


 ·目的港是否FOB合同的条款?
        在卖方由于针对特定目的地的货物适用的出口禁令,而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之场合,将会出现有关买方另行指定目的地,以便取得许可证的问题。在Poundv.Hardy256案中,卖方便是这么主张的。此问题仅被扼要考虑。在上议院中的某些陈述,似乎表明预期的目的地(东德的罗斯托夫市)已成为合同的一项条款257,但是,此种观点似乎并未被上议院全体法官所接受。例如Somervell勋爵评论道:依本案之合同,买方明显...


 ·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法律规定

 ·FOB合同的要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

 ·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承诺的有效条件

 ·CIF或CFR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如何预防“到岸价格(CIF)”下的海运欺诈?

 ·目的港是否FOB合同的条款?

 ·美国“长臂管辖”三大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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