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仓储合同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仓储合同


南京仓储合同律师

  南京仓储合同律师解决仓储合同纠纷,提供仓储合同法律咨询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等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

南京仓储合同律师
手机电话: *
您的姓名: *

 ·仓储合同的法律定义
 ·仓单的法律定义
 ·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的义务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
        依《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享有的权利是:  一、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二、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三、仓储合同中没有约定仓储时间的,有随时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四、仓储合同中约定仓储时间的,存货人仍有提前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五、因仓储人的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坏、...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一、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名或品类;  三、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包装。本条应具体明确仓储物的数量,计算数量的标准、计量单位,如果货物的质量包装没有国家标准,可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按通常的使用标准,按通常的使用标准的,双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  四、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及验收人的资质条件;  五、仓储物保...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
        仓储合同保管人享有的权利:  一、《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相关资料。”在存货人违反《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时,仓储保管人有权拒收仓储物,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损失,并有权要求存货人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二、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1、合同约定的仓储时间届满时,要求存...


 ·仓单的法律定义
        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后,仓储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应向存货人开具仓单。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给付给存货收到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依仓单记载的内容领取仓储物,因此,仓单上记载的内容是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单依《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


 ·仓储合同中有哪些特殊权利?

 ·仓单的法律定义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法律定义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

 ·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的义务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

南京仓储合同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onlinenewm}}>>>南京仓储合同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仓储合同相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和培训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咨询中心.|.收费标准.|.联系方法
©Copyright 1995
南京仓储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