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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如何索赔?

根据新《证券法》“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误导、重大遗漏”两种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2) 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南京律师网。



2、索赔是否必须主管部门认定违法?

不需要。

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就意味着监管部门查实确实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持有股票期间,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即可起诉索赔。



3、可以赔偿的范围?

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4、只要存在信息披露违法,是否就可以赔偿投资损失?

不一定。

若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买卖证券,但因整体市场较好而赢利的,则未发生实际损失,无需赔偿。

若发生损失的,则还需判断损失发生与信披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影响程度。

1)需要投资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受到虚假陈述影响或因未按规定披露,而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后卖出,在此期间内发生的股价波动,形成实际损失。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例外情况,因果关系不成立:

(1)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2)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3)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4)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5)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2)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要考察违规披露是否具有重大性www.njLawyer.cn。

如果违规披露的情形无足轻重,对投资者买卖股票起不到影响,股价波动未受影响,就无需赔偿。

哪些情形下,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1)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

(3)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

5、损失如何计算?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先买后卖, 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

(2)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



先卖后买, 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股票,按买回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买回的股票数量;

(2)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基准日之前未买回的股票,按基准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买回的股票数量。




6、什么是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



实施日:

l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积极的虚假陈述行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虚假陈述文件的发布日期,即可确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l 重大遗漏:对于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有义务的,则应为法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实施日。



揭露日/更正日:

监管机关有关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作为揭露日的标志;

媒体的揭露行为如果引起该股票价格剧烈波动导致其停牌的,则可以认定为揭露日;不管是监管机构立案还是媒体揭露,只要交易市场存在明显的反应,即可认定为揭露日。



7、什么是基准日及基准价?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南京律师网。

无法依前款规定确定基准价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参考对相关行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确定基准价格www.njLawyer.cn。



8. 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9. 维权准备清单

(1)身份的相关文件;即: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即:上市公司公告、主管单位的立案通知书、处罚处分决定、媒体揭露报道等

(3)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即:证券开户办理确认单,包含沪深股票账户号码,资金账号及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股票交易对账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南京律师网。打印时,注明打印区间,建议从第一笔买入时间开始打印。对账单应当包括: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成交时间、成交股票代码或股票名称、成交股数及余额、成交价格、印花税、佣金等诉讼中需要证明的材料。

注意证券公司营业部需在每页都盖章或加盖骑缝章。

可以列出表格,违法违规行为-时间对应表www.njLawyer.cn。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对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赔偿数额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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