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例外规定
“但书”指法律条文中“但是”或“但”以下的一段文字,是对上文的例外或附加某种条件的规定。
怎样理解“但书”?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一条对患者知情权的规定为例,条文中“但书”之前的内容是“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是以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设定义务的方式确定患者应享有的知情权,而在其后的“但书”中,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意味着患者的知情权不是绝对的。倘若医疗行为可能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不“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这里的“但书”,是作为“知情”的例外规定的,可以作为对抗其知情权的法定事由。
条例第二条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必然是不规范的。但并不是所有不规范的医疗行为都能构成医疗事故。在正常情况下,专家鉴定组判定“本医案不属医疗事故”,至少说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应当定为医疗事故。由于书写了“但书”,人们自然要用惯常理解“但书”的方式去理解,很容易推定出相反的结论。
实际上,技术鉴定是一项专业性的技术活动,只要对医疗活动中有争议的事项,实事求是地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定,就是完成了鉴定任务,无需涉及其他方面。所以,技术鉴定既不可缺位,也不可越位。
正确书写鉴定书,是反映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虽然条例没有从字面上明确规定如何书写鉴定书,但通过第三十一条鉴定书“应当包括”八项主要内容的规定,已经勾勒出鉴定书表述内容的逻辑关系和书写顺序,如该条的第四项是对患方主张的、医方辩解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执业规范的分析与判定,提示专家鉴定组通过对照、分析,要对医患双方有争议的医疗行为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规范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