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论的鉴定是证据吗?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遵循“客观、科学、准确”的原则,尽量收集详尽的鉴定所需要的材料,然后完成鉴定工作。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常常遇到收集鉴定材料不全的情况,如有的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医疗事故现场资料自然灭失;目击证人无法寻找;医患双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核实关键材料等,都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难以进行或作出明确的结论。
通常情况下,鉴定材料不全是不能勉强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但目前,对于鉴定材料不全的情形如果是医疗机构不配合的原因,可以依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中,“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规定,作出鉴定结论。
在一起美容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对原告进行诊治的医生徐某不具有皮肤美容执业资质,违反了注册医师应按照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从事医疗活动的规定。有关医学资料说明“三氯醋酸”具有腐蚀作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认定治疗扁平疣通常不用此药,被告徐某违反了医疗法规及诊疗规范,而且不能证明其药物的来源合法,表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并造成原告面部九级伤残的不良后果。被告须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万余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继续治疗等费用,法院认为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