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中的知情同意权
就术前医方的告知行为,由于施行手术是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人体而达到治疗效果,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
本案中,被告医院的告知内容,前3点没有明确提及手术可能会影响提上睑肌,而原告提上睑肌断裂亦非眼球内部伤害,所以也不属于谈话记录中的第四点告知内容。另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补充意见明确指出该谈话记录不完善,由于医患双方当初动态的谈话不能再现,而谈话记录则可以认定为是医患之间谈话的静态留存,由此认定当初医方告知内容不完整,缺陷在于没有将施行手术可能导致提上睑肌断裂的后果告知原告,属于在履行手术风险告知义务过程中有瑕疵。结果使原告丧失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造成严重后果,被告医院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患者手术真实情况是医院的法定义务。患者享有对治疗后果的知情权,并在此基础上权衡利益轻重以选择是否接受治疗。侵害患者知情权的实质是侵害了患者的选择权。医生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侵害了患者知情权本身就是一种医疗过错。
值得提醒的是,侵害知情权的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其责任承担与否应基于该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人本身有过错、有损害后果、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侵害了患者知情权并不必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侵权行为造成了患者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