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医疗纠纷非诉讼的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将协商解决分为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和在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的协商解决两种方式。忽略律师在该阶段的作用是错误的。当患者在医院死亡或者造成比较严重后果后引起纠纷,患者及家属的矛头往往会直接指向经治的医务人员,有时还会转向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去发泄激动和不满的情绪,近几年来聚众医疗机构闹事的事件经常见诸于报端,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殴打、杀害医务人员的恶性刑事案件,所以医疗纠纷出现后,医院的工作人员往往不宜出面直接做家属工作。
1、 律师争取尽早介入医疗纠纷法律事务,参与谈判。实践表明,医疗纠纷发生初期,患方往往会直接找到医疗机构要求协商解决,或要求“给个说法”,这时是律师介入的绝好时机。一方面,律师帮助医疗机构对整个事件进行恰当地评估,为医疗机构下一步决策提供依据和法律方案;另一方面,律师征得医疗机构同意可选择合适的机会协同医务代表与患方见面,配合医务代表解释医学问题时,对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说明。
2、 帮助医疗机构克服“家丑不可外扬”的狭隘思想。实践中,许多医疗机构不到诉讼时不请律师介入,理由是视律师为“外人”,“家丑”是自家事,担心纠纷细节泄露,在社会上甚至媒体上造成不良声誉。作为律师特别是担任医疗机构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应有针对找出理由说服医疗机构,帮助他们克服这种偏见,并强调为委托人保密是律师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3、 客观辩证地分清责任,引导医疗机构避免扩大损失。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被大众称为“私了”。据不完全统计,“私了”占处理医疗纠纷结案率很大比例,主要有二个原因: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明显过错或过失,为争取主动和避免更重大的损失,医疗机构主动提出和解,甚至作出很大让步,这是其一;其二,医疗机构没有过错或过失,但碍于社会声誉的重大压力,忍气吞声的接受患者的要求,甚至是超越合理界限的无理要求。律师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整体评估,引导作出合理补偿方案,拒绝无理要求。
4、帮助医疗机构保全并固定证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6)规定,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封存应当在医患双方都在场进行;若是实物,如患者使用过的输液瓶、植入材料等的封存,也应当双方共同在现场。实践中,许多医疗机构往往期待着能够和患者协商解决问题,因此不是很在意病历或实物的封存等证据保全工作。但医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往往使医疗机构的后期诉讼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