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患者死亡的举证责任
家人死亡,医院在鉴定意见书中认为,肺栓塞致家人死亡可能性大,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失,与家人死亡无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委托相关部门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其医疗行为与家人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部门认为,因未进行尸检,根据家人当时的临床表现,综合其既往病史,肺栓塞或冠心病猝死均难以鉴别和确定。
亲属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医院对未能确定家人死亡原因,又未告知家属进行尸检负有责任;医院在家人手术后护理工作不到位,预防术后并发症措施不到位,工作失职。故要求赔偿妻子医疗、护理、丧葬、运尸、亲属交通等费用,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医院则称,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对亲属妻子的护理不存在失职、不到位情况,预防并发症的措施亦符合医疗常规。亲属妻子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院做出肺栓塞可能性较大的鉴定意见与心脑血管意外并不矛盾。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以医院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为由,判决医院赔偿亲属医疗、丧葬、运尸等费用共计12000余元及5万元精神抚慰金,负担500元鉴定费.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均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经审理认为,因医疗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发生争议后,医院未能提供尸检鉴定,不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其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