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担保功能
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源于股权的价值,股权的价值是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基础,股权担保功能的大小最终决定了于股权价值的大小。股权价值的内涵包括两项:一是红利,二是分配的公司剩余财产。因此,出质股权价值的大小取决于:
(1)可获得红利的多寡。这又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发展前景等决定。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如是优先股还是普通股,也是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2)可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的多寡。这又由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状况决定;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是关键的影响因素。在此,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澄清,即股东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决不是指股东以其出资于公司的财产为质。
如前所述,股东向公司的出资行为,使股东获得股权,而使公司获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无权直接支配已出资的财产,股权也不是已经出资财产的代表权。
(3)出质股权的比例。股权比例即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份额。股权比例越高,则股东可获得的红利和可分得的公司的剩余财产也越多,反之亦然,因而,出质权的大小与出质权的比例成正比。
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股权价值的表现形式,是股权在让渡时的货币反映,即股权的价格。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衡量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直接依据,也是债权的价格。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以其价值为基础,但也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1)市场的供求。特别是对以股票出质的股权质权,股票市场的供求状况极大地影响着股票的价格。
(2)市场利率。市场利率的高低往往与股票的价格成反比。
(3)股权质权的期限,即股权合同的期限。股权的交换价值非一个恒值,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因而,股权质权的期限对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据以上分析,可知股权质权与其他种质权相比,其担保功能有如下特点:
(1)质物价值的不稳定性。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特别在以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地处在变化之中。因而使得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较难把握,对质权人而言,风险比较大。
(2)质物价值是一个预期值。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从而在设立股权质权时,当事人协商确定出资额或股份额的多少,即确定以多大的出资额或股份额为出质标的物才可对债权人以充足的担保时,事实上是以当事人或第三人(如资产评估机构)的预期价值为基础。而该预期值常会与实际状况相背离,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其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3)出质股权的种类不同,其担保功能也有差异。以股票出质的,因股票是有价证券,其流通性、变现性强,因而其担保功能较强。以出资出质的,其股权的流通性、变现性较差,因而其担保功能相对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