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律师尽职调查
国有企业改制律师尽职调查,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依据改制企业的改制、产权交易等计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一、 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2、审慎原则:对任何资料、信息以及相关人员所作出的口头陈述而发现的任何问题,律师均应持审慎的怀疑态度,作更深入地了解和探究 3、专业性原则:在整体调查工作中充分体现从法律角度的核查和判断。律师在调查中关注的重点始终是法律状况,判断的是法律风险,律师应当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核查要点 1、目标企业的“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 营业执照; 历次变更的章程及目前有效的章程; 与改制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企业取得的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与批准文件; 企业成立时及成立之后历次验资报告及审计、评估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证明; 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情况说明及批文; 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企业已经取得的优惠待遇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目标企业的“基本运营结构” 企业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说明;企业目前的管理结构、薪酬体系的文件;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的文件; 3、 目标企业的“股权情况” 有关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的证明文件;股权有无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文件;有关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的证明文件;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4、 目标企业的资产情况 有形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的清单;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房屋及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海关免税的机械设备(车辆)的证明文件(如有);其他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对各项软件、产品等无形资产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土地的协议;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相关协议。 5、目标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 任何与企业及其附属机构股权有关的合同;任何在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的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的所有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权益或其它权益限制相关的合同;企业及其关联机构的兼并、分立、合并、歇业、清算、破产的相关合同;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服务协议;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许可协议、特许安排及附有条件的买卖合同;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能源与原材料或必需品等供应合同;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大保险合同;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改制前签署的任何与合并、联合、重组、收购或出售有关的重要文件;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其他与其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其他重要合同,如联营合同、征用土地合同、大额贷款或拆借合同、重大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或投资参/控股及利润共享的合同或协议等等。 6、目标企业的“重大债权债务” 有关公司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的真实及权利的完整;应付款项是否与业务相关,有无异常负债;有无或有事项及或有负债;有无因债权债务事项而可能引发的纠纷。 7、目标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 企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及政府部门之调查或质询的详细情况; 企业违反或被告知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安全等方面之法律、法规、通知或诉讼的情况;企业所知晓的将来可能使之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政府部门的调查或质询的事实。 8、目标企业的“人员基本情况”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和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企业职工福利政策;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9、 目标企业的“环境保护”情况 项目立项和建设、竣工过程中的专家环境评估报告和环保部门的批准;环保部门的整改通知、处罚决定; 生产过程中的环保设备、工艺、制度、保障。 10、目标企业的“纳税情况” 企业应纳税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批准;纳税记录、完税证明、欠交税款、行政收费;税务机关的催收通知、处罚决定。 三、律师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的注意事项 1、应当注意保持与委托人以及调查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将律师在调查过程所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时反馈给客户。对于需要制作调查笔录的,应当亲自当面询问有关人员,以保证尽职调查工作的真实性。 2、应当注意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国有企业改制通常是由几个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完成的,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同其他中介机构相互配合,将各自了解到的情况和资料相互通报,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使项目能保质保量的顺利完成。 3、 应当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存在矛盾或者不相一致,应当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以商请其他中介机构协助调查,或由律师再次调查,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准确性。 4、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调查资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与改制或产权转让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 5、应当在尽职调查前及调查过程中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形成完备的工作底稿是考核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一项核心内容,工作底稿的制作不仅是律师工作过程的完整体现,同时也是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的重要手段。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与改制企业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与委托人及被调查对象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与被调查对象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资料及详细说明;委托人、被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对保留意见、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其他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四、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在委托人或者被调查对象依据尽职调查清单的要求提供各类文件与信息后,律师应当及时、谨慎地对所有材料进行审阅和分析,并据此向委托人或被调查对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律师在提出初步意见后,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被调查对象进行充分沟通,明确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具体事项或问题,以利于在反复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达到尽职调查工作的全部目的。律师在获得全部必备信息材料后,应当编制最终的《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目的与范围:说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核查的范围 2、 律师的工作准则:说明律师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工作报告的。 3、方法与限制(假定):说明核查和出具报告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和报告所基于的假定。 4、律师的工作程序:说明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包括对调查对象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等; 5、相关依据:律师制作调查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以及报告反应情况的截止时间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文件、规章、通知; 6、使用范围与声明(不保证) 7、正文:正文内容应当与律师的工作程序以及律师出具的调查清单所涉及的范围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包括公司设立、变更、存续、公司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业务与经营状况、资产状况、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税务、保险、劳工制度、重大合同与担保、诉讼以及处罚情况等,正文部分可以分别对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与解释,并发表法律意见; 8、结尾:律师对尽职调查的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