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商品的免除责任
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商品的销售商要免除赔偿责任,不仅要证明所销售的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还应当具备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这一条件。如果所销售的侵权商品与正品存在明显区别,且价格不合理地低于正品价格,则可以认定该销售商存在过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法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商要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不仅要证明所售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还需要具备“不知道”这一主观要件。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确认了 公司销售的侵权商品购自万事佳业公司的事实,但同时以 公司应当知道从万事佳业公司购进的涉案商品系侵权商品为由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并判令其承担了赔偿责任。
作为曾经销售过商标权人提供的正品商品的销售者,应当对商标权商品的价格、包装盒的状况以及产品本身有所了解,当其从非商标权人处购进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商品时,应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如果其销售的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商品购自商标权人以外的人,且该商品与商标权人提供的正品商品存在明显区别,价格又存在不合理差异的情况下,该销售商则不能以不知道该商品为侵权商品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公司在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之前,其销售的产品一直都由某某公司直接送货,且进货价格高于其购进涉案产品的价格。因此对于与某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诸多不同,明显属于侵权商品的产品, 公司作为某某公司产品曾经的销售商,对此应具有识别能力。况且,其购进涉案产品的价格也比从某某公司购进产品的价格低, 公司更应当知道涉案产品是侵权商品。因此,法院最终基于 公司不具备免除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而判令其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