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及证明文件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中具有较大的风险和投机性,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保障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开发商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情况发生,从而避免“烂尾楼”的出现。因此,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前提条件。 2、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相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售房者法定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的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商品房预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