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立法规范
我国精神卫生立法明显滞后,虽然1980年以来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残疾人保障法,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已有20多条涉及精神卫生管理,但全面、专业的精神卫生法迟迟不能出台,致使很多地方现在仍不能保证精神病人基本的医疗条件,不能提供良好的社保体系,致使精神病患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或弃置社会任其发展,或长期滞留精神病院,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和生产力的损失。
早在十五年前,精神卫生法草案就拟就了第一稿,随后经过吸收不同意见,不断修改,日益完善,目前已是第十稿,内容十分详尽,主持前十稿起草工作的刘协和教授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心血。精神卫生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全面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这包括为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制定准则,并为精神病人在就业、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权利制定准则。
世界卫生组织(WHO)为指导各国的精神卫生立法,于1991年制定了"精神卫生保健法-十项基本原则",基本精神是:应全面提高本国的精神卫生水平和预防精神障碍的能力;保证每个人在需要时都能得到基本的精神卫生保健服务;在对患者提供精神卫生保健时应将对病人的约束降至最低,在对患者进行治疗前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或者是征得能够从患者利益出发的代理人、监护人的同意,等等。目前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很好的遵循了上述原则,对精神卫生管理、精神卫生机构设置、精神障碍者治疗、精神障碍者的各项权利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