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判断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是对吴英涉嫌集资诈骗案定性的决定性问题。
  根据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3日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案件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鉴于主观定性的困难性,该司法解释从客观行为上做了推测,上述八种行为可以直接依法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的等情形可以推断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足为奇,可现实中也有很多集资后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在经营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投资者的钱无法回笼,最终导致投资者情绪波动、控告事发,对于这种情形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还是有相当大的争议,而公司的负责人往往因为事发而锒铛入“所”,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难以认定,司法实践中则往往会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
  本人对这两个罪名的区别整理如下:
  1.立案标准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重标准(吸收存款数额、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其他):
  个人:数额20万元以上或者30户(《非法集资案件解释》)规定的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10万元以上;
  单位:数额100万元以上或者150户(《非法集资案件解释》)规定的15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扰乱景荣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集资诈骗罪——单一标准(数额)
  个人:数额10万元以上;
  单位:数额50万元以上。
  由上述对比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要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低,这主要是由主体的主观恶性及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决定的。
  2.构成要件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 《非法集资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的手段非法集资。详见前述。
  3.行为方式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式多种多样
  根据《非法集资案件解释》 第2条的规定: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统指所有诈骗的手段。
  4.对案发前归还的数额的处理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注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集资诈骗罪
  案发前已归还数额应予扣除。
  注意:行为人是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这地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5.刑罚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档、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
   个人:
   扰乱金融秩序(立案标准)——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100万元/10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注意:数额巨大是指:500万元/500人/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
   (2)集资诈骗罪——四档、最高刑罚为死刑
   个人:
   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并处罚金。

■ 相关内容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量刑标准
      一、量刑标准(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机关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裁决;在农村,......

·商业秘密的概念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国家规定的孕妇哺乳期多长时间?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

·刑事裁定书(减刑、假释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37    (××××)×刑执字第××号    罪犯……(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籍贯和服刑处所)。  ××××年××月××日××××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变更纠纷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如工作内容的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工资福利的变更等。......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

·FOB货代应该向谁交付提单
      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贸易术语为FOB,随后,卖方根据买方的指示,将货物交给某国内货运代理人,由其代为办理了该批货物在起运港的装箱、内陆运输、报关等事务。货物出运后,该货运代......

·不服法院已判决的执行案如何申诉?
      法院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判决不服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南京律师网......

·口头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口头遗嘱的的条件为:1,立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立遗嘱人情况危急,没有时间和条件作书面遗嘱;3,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

·劳动者预告辞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其提前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方面是保护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维护其自由流......


■ 法律问答
·退还入园费,我们家小孩在一家幼儿园入园8个月能不能退款?
·山东规定男女多大可以登记结婚
·大概会判多少年,我有个表哥骑一辆摩托车从别人屋前经过
·离婚案件弟弟离婚女方起诉了
·不知道是否香港诉讼赔偿高?
·为什么农民群众犯了一个小错误就要被判定大错呢?
·我去医院动了个包皮手术,他们手术费要了我1280元,后面换药
·教师是属于劳动者吗?,教师是属于劳动者吗?受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我是一位山区的
·请问律师你们受理交通肇事逃逸案的追逃吗
·公司法人股权纠纷
·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因在公司设备组装时和领导因螺丝使用大小产生
·我想二个人没有结婚怀孕了,孩子是我一个人扶养长大,孩子,对方会有份吗
·欠条是几年前打的,现在是否有效?
·补正裁定是否需要由原合议庭成员
·叶律师您好,我在百度搜到您,我的情况是老公背着我在外面养小三
·我老公的工作是高危行业,他说假如我干活当中身亡了补偿金给我咋
·借款人和担保人是母子,现在都没有能力还钱怎么办
·我被两人打,我还手将他二人打伤,需要负责吗
·邻居要盖车库,挡我家视线,起诉能否成功
·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国企干部能保留公职吗?能担任领导职务吗?工资和各种保险怎样
·你好,由于我*当时手机分期时基本还完了,后面有客服打电话说由于我是老客户,说有1万元的贷款额度,
·你好,我这是合同纠纷,肥皂工厂的香味没有达到样品的浓度,有损
·在今日头条网看到商家推销德园加热多功能破壁机红一98元,经商家投诉监督平台处理,
·我有朋友夫妻两刚离婚几天,现在女方想要回一个女儿,不去变更,写个协议书行吗?还要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