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是如何认定一项驰名商标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以保证认定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定》采取主动和被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即,对于申请人来说,只有在发生损害其驰名商标利益时,才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认定;与此同时,商标局也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主动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规定》第四条第一、二款)。 认定驰名商标是一个较敏感的问题,因此,《规定》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规定》第六条)。 按照《规定》的要求,驰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即商品具有良好的品质;第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即具有较高知名度;第三,必须是注册商标。但从最近修改的《商标法》第十三条来看,驰名商标并不一定是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对于商标的知名度,商标局主要是根据以下情况综合判定的: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国内同行业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国外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6、该商标在国内及国外的注册情况;7、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在认定实践中,上述指标均不具有独立的作用,只有将这些指标综合考虑时,才能够对商标的驰名程度作出准确的认定。 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在不同的时期是不相同的。但是,这一变化是渐进的,所以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又是相对稳定的。考虑到这一点,《规定》强调经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规定》第四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