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要明确具体,易于司法适用。要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出发,将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明确区分为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南京律师网。
在我国,有学者认为:“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致使原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的,均可以提起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
1、发现原生效裁判所依据的实物证据系伪造、变造,或者原审所依据的言词证据经查证为不真实或者是采取刑讯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不具有可采性。
2、同一案件事实,发现新的犯罪人,足以证实原判有罪人为无辜的南京律师网。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的,即证据不确实充分。
4、发现新证据,与证明原裁判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矛盾的。
5、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主要指违反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违反追诉期限及量刑违反刑法规定的。
6、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
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理由应当严格限于:
1、严重犯罪漏判的,即原判证据不足判为无罪,后来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被判无罪的人确实实施了严重犯罪的。
2、由于以下两种情形导致错判无罪、重罪轻判、量刑畸轻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被判决人串通证人、鉴定人作伪证、虚假鉴定的。”
最后,对于当事人再审申请的理由应当以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为标准,只要当事人能够对原审判决据以认定的证据链条提出合理怀疑,打破证据链条结论的唯一性,即可启动刑事再审,避免先定后审,以更及时的通过当事人的申诉发现错案并有效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