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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1、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被告人酒后驾驶车辆至公益桥西侧时,被告人就把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至此,危险驾驶的行为就停止了。
关于之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辩护人认为这个情节跟犯罪行为是无关的,危险驾驶是一种危险犯,危险驾驶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它的危险就存在,当车子停下来,危险驾驶行为就停止了,那犯罪行为也就停止了,而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时是在被告人的车辆已经停在应急车道上,所以说,交通事故并不是因为危险驾驶所造成的,其次,事后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被告人是无责的,对方是全责。因此交通事故和危险驾驶没有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人的危险驾驶情节比较轻微,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希望法庭在量刑能够予以考虑,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本案从犯罪形态上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酒后驾驶的车辆自动停在应急车道上,自动结束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大、觉得自己非常清醒自认为不会出事的,然后开车回家。事后对被告人的酒精测试为155.9mg/100ml,并不属于深度醉酒,从被告人酒后顺利将车从朝阳三里屯开到公益西桥,并且将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车停后还打开了双闪灯,可以安全的完成这一系列的动作,可以看出被告人是比较清醒的,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被告人酒后驾车的行为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是一个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年,有时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必要的克制,受到长期的公众陋习的影响,因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罪名,对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其惩罚力度,公众认识不够,被告人在这方面也是意识淡薄,
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人员的调查,从一开始就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醉驾行为,供述前后一致,毫无隐瞒。被告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青年,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这次酒后驾车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经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悔罪表现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遵纪守法,为人老实本分。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属于初犯。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一直都是配合调查,深感自责和内疚,并积极悔改的,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都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
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从被告人第一次接受询问到审判阶段,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也积极地和受害人魏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给魏某某进行了全额赔付,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这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被告人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的向被害人垫付了大部分的医疗费,并且多次前往医院看望被害人,这一点也请法庭予以考虑。
二、交通肇事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的:
(2)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3)醉酒驾车(即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8mg、ml)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多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者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其实对于交通肇事犯罪,犯罪分子最后是很有可能适用缓刑的,当然这得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缓刑情况,才有机会。而要是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不适用缓刑的情形,那就不能适用缓刑了。
五、交通肇事罪怎么适用缓刑
1、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被告人,虽未取得谅解,也可以适用缓刑。
3、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他人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虽然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从宽掌握。
六、危险驾驶罪与他罪的区分
1、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同类解释的规则,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若构成后罪,必须与后罪行为具有等价性,具体而言:(1)行为手段的爆发性与对象的不特定性、作用范围的广泛性;(2)后果的不可预测性,实施上述手段所造成的后果是不可预测的,行为人实施时不知道具体的危害后果,往往一旦实施就无法控制。所以,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后罪,应当着重综合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和车辆的情况,从行为人驾驶技术、血液中乙醇的含量、车辆的安全性能、车型、车速、车辆是否载有危险物品等方面来判断行为人和车辆的危害力大小;二是行为人实施醉酒驾驶的环境,是在人烟稀少的道路上,还是在人车繁杂的闹市区。还要注意,不同的驾驶时间和地点,人、车的通行情况也是不相同的。
2、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立足点有所不同,前者以行为为中心,而后者以结果为中心,所以在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中如果造成与交通肇事罪相同的客观损害结果,也不可以将二者等同起来,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判断。交通肇事罪具体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交通管理制度的违反;第二阶段是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立足于实害结果,主观方面只考虑行为人对结果的主观罪过,对于第一阶段,行为人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对于第二阶段,则必须是过失。所以,醉酒驾驶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其他罪,关键看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主观罪过。如果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如果行为人持过失心态,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七、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情节: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升/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别注意:
1、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2、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
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逃脱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4、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5、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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