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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即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如何认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2、如何认定“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如何认定“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能否追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1、行为人逃匿导致无法调取用人单位相关资料时如何处理?
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2、行为人未逃匿但不配合处理,能否认定“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拖欠劳动报酬如何处理?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4、行为人逃匿,无法有效送达责令支付文书时如何处理?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为惩治恶意欠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即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规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准确把握劳动关系问题。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劳动者接受用工主体管理,按照用工主体的要求和安排进行工作,付出劳动从而应当获得的报酬。笔者认为,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考虑:(1)劳动者实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2)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记录;(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劳动是否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4)劳动者是否有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或由他人代替完成;(5)劳动工具、原材料是否由用人单位提供;(6)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还是一次性的;(8)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是日常的,还是临时的。
关于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问题。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进行审查,一看有关部门是否有责令支付,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如果有关部门没有责令支付,或者犯罪嫌疑人不知道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则失去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提,但犯罪嫌疑人避而不见或者逃匿导致无法通知的除外。二看责令支付的对象是否正确。如果责令支付的对象不正确,就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情节看,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审查明确用工主体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用工主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时,才有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中,首先,要审查明确用工主体。虽然用工主体是否具有用工资格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必备条件,但对不具有用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也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次,要审查用工主体主观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是定罪的关键。如果行为人不承认其具有主观故意,应结合其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行为人的具体表现来确定。另外,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层层转包中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借用资质的单位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出借资质单位是否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是实践难点。笔者认为,在施工过程中,借用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行为人下落不明或者仍然拒不支付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此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出借资质的单位支付,由出借资质单位承担垫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不能减免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垫付工资的主体不应成为该罪的主体。
四、支付能力的有无不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
1、支付能力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并不属于本罪入罪的构成要件范畴。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从罪状的规定来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包含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转移财产、逃匿等是手段方式,其目的就是逃避支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就是通常所说的恶意欠薪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并列关系,二者没有从属性,互为独立,只要具备其一,就构成犯罪。
2、逃避支付既包括行为人有支付能力而转移财产,也包括行为人支付能力不明的逃匿
转移财产,即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将所经营的收益转移至他处,以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被欠劳动报酬者无法查找。逃匿,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为躲避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追究而逃离当地或躲藏起来,脱离劳动者视线或者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在逃避支付中,转移财产显然属于有支付能力或者有部分支付能力。而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可能具有支付能力,也可能丧失支付能力。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即属于丧失支付能力的逃匿。然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具备支付能力,均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行为人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不管其是否具备支付能力,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行政部门对欠薪事件的掌控与处理形成壁垒,增加了公权力介入的成本。在行为人逃匿的情形下,政府有关部门对欠薪情况难以调查核实,使得行政程序无法启动与有效运行,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催生社会不安定因素,对社会和谐造成伤害。因此,刑法将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作为打击对象,符合实践的需要。
除了转移财产、逃匿之外,逃避支付的其他方式在《解释》第2条中也得到了明确界定:(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中之(四)属于兜底条款。笔者认为,确定一种行为是否属于逃避支付,应当从行为人的目的性上考察,只要行为人是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均属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方法之—。
3、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主观恶意明显,应当重点打击
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无故拖欠或者恶意欠薪,如何查清“有支付能力”是关键之所在。就刑法修正案(八)以及《解释》看,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中的不支付,应侧重于对结果的理解,即以结果来看待欠薪者的主观意图和经济能力。笔者认为,拒不支付是行为主体认识到的内容,行为主体认识到自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才能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体现。因而,拒不支付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明确表示不支付劳动报酬;二是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或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是较长时间无故拖延支付劳动报酬。
4、支付行为的恢复对入罪的阻却与罪责的减轻
《解释》第6条规定,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用工主体在刑事立案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一规定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旨在最大限度地修复被损害的劳资关系,既给予行为人弥补过错的机会,又挽回劳动者的损失。当然,如果用工主体认为劳动者的违约或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在本罪规范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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