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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一、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本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限制经营、买卖的物品、许可证或批文,以及其他如电信业、证券、期货业等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3、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释义】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情节严重的认定:
1、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片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20000份或者期刊20000本或者图书1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20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60000份或者期刊60000本或者图书2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00张(盒)以上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4、非法经营数额在1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重”。
二、一件倒卖香烟的非法经营罪辩护案例
案情简介:
嫌疑人王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24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有期两年并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并处罚金5万元。
律师办案过程:
王某在某地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从其车内查获王某从他省收购的各类黄鹤楼香烟(真品卷烟)587条,鉴定价值243325元,达到了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烟草局执法人员将案件移送公安刑事立案,2014年6月18日,王某委托我们后,我们根据王某到案情况认为,认为王某符合刑法自首的规定,王某是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被抓,人身自由未受司法强制就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该是投案自首行为,但是在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均没有认定王某的自首情节,另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处以5年以下,而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需要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王某经营数额在243325元,非常接近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25万要处5年以上有期的刑罚标准,光从非法经营金额看,王某可能要处3到5年有期,如果王某不能争取到自首这些减轻处罚的情节,基本上就很难适用缓刑的刑罚,所以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就将辩护主要放在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上,并在庭审后积极和法官沟通,主动缴纳罚金,最后法官认可了我们关于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有期两年并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判决。
审判结果:王某判处有期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像王某这类由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犯罪,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案件,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是应该认定是投案自首行为的,而投案自首是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在刑事辩护中非常重要,但很多刑事案件中,我们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并不会主动去认定其自首情节,这就需要我们律师去认真分析案件,仔细论证辩护。
三、王某经营出国劳务业务涉嫌非法经营案泰安律师为其成功辩护获缓刑
【案情简介】
泰安马律师接受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介入一非法经营案。该案中,由于被告人王某没有出国劳务资质的情况下,同他人办理出国劳务承诺协议,并收取费用20多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承办过程】
被告人家属同律师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后,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经过阅卷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行为能够被追究非法经营罪。
虽然罪名已成立,但是通过律师多个方面的综合考虑,认为此案还有许多辩护的空间,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系坦白;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3.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律师在庭审中还提出出国劳务市场主体缺乏规范、监管,最终责任的落实除了被告人之外还应当思考下泰安出国劳务市场的其他主体责任,建议法庭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决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让被告人回归社会、合法经营,为社会做出贡献。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办案总结】
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告人感到满意,律师认为能够判缓刑除了庭审中阐述的几点辩护意见外,大量的工作是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积极沟通,通过不同的方式向办案人员明确了辩护的目的和理由,最终通过努力取得了这一结果。
四、非法经营烟草的法律依据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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