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司法解释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人,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之所以在头条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定义性解释,主要目的就是要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主体和出让行为的标的物。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出让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但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等具体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代行。
  为保障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国土资源部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令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随之,在司法实践中也就出现了相关纠纷。为便于对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作统一的处理,我们采纳了多数意见,在《解释》中明确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违反招标投标法、拍卖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鉴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挂牌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解释》也就无法作解释性规定。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出让金低于当地政府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该合同中的出让金数额条款无效,还是合同无效。有意见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其目的就在于防止出让人和受让人随意甚至恶意串通,以极低的价格获取土地使用权,导致“炒地”现象大量出现,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明确规定为无效。相对意见认为,由于我国地域广,各地情况差异大,再加上某些人为因素,对如何认定出让金是否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难度较大,同时,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也不是很明确,如果以出让金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就会造成出让人滥用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权,这不仅不利于合同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对土地的有效利用,也不利于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还存在如果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又应由谁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问题,且合同无效后也难以处理。因此,是否可以规定在出让金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时,只认定出让金支付的约定条款无效,责令或者允许当事人补足价款,促使合同有效履行。还有意见认为,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情况逐渐减少,不具普遍性,应删除该条款。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迟延履行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出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受让人依约支付土地出让金,出让人按约提供土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受让人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出让人迟延提供土地,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时,即应予以支持。相对意见认为,对受让人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应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处理,只要受让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达到一定比例,如已交付75%以上的出让金的,即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对方当事人也不能解除合同,这样可避免解除权的滥用,导致大量合同被解除。

从《解释》起草之初,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就始终围绕如何理解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展开争论,而且至今仍无定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不得转让。据此,有观点认为,只要不完全具备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即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但如果在起诉前符合转让条件,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有效,这样可有效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投机炒地,也符合当前的立法精神。

  相反观点则认为,交付或登记与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人如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与受让人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只要符合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有效条件,合同即成立生效,至于合同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投资开发条件,能否完成转让行为只是合同履行的问题,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可通过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对受让人进行救济,炒地行为应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能因转让的标的物有瑕疵而认定合同无效;即使在转让人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即与受让人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情况下,合同也不能当然无效,而只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例,均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只有在合同标的物客观自始不能的情况下,才认定无效,嗣后不能的合同仍为有效。因此,对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

  对当事人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基本一致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属无效,但在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并由受让人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直接划拨给受让人的,对当事人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理论,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 相关内容
·土地使用仅出让、转让、抵押如何办理登记?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手续依次分为申请、地籍.调查、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等5个阶段。在申请阶段,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和文件到土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在地籍调查阶段,地籍调查人员接到土......


·乡(镇)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出让土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


·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程序及相关资料
      租赁: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1、申请:由租赁土地使用者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提交资料:  ⑴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图件、批准文件......


·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
      特别累犯又称特殊累犯或同种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后,又犯与此同一之罪或同类之罪的犯罪分子。要弄清该条是否为特别累犯的规定,必须首先理解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是: ......

·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主体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施拆迁许可的主体是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很多拆迁管理部门属于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的拆迁管理部门具有双重职能:经营职能......

·讨债技巧—围魏救赵催款兵法
      围魏救赵这一兵法,动用到军事上,是指要避开敌人坚实的部分,而向敌人的弱点发起功击,这样比较有利消灭敌人;动用到经营活动中,则是乘虚生产新产品,开辟新市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争得一度之......

·什么是票据?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它是以票据上所显示的内容来证明权利人及其权利内容和债务人及其债务内容的。为使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赋予票据取得的无因性,即免除持票人证明票据取得原因的义务,只以票......

·企业如何聘请法律顾问?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正在成为一种趋势,特别是在经济环境不是太好的当前,企业资金日趋紧张,经营举步维艰,矛盾增多,纠纷不断,不少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开始逐步重视律师在企业经营管理......

·赠与房屋产权必须过户吗?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是其他形式,法律对于赠......

·儿子年满18周岁可否变更抚养权
      读者问:小林父母离异,母亲瞿某于16年前出国,现已定居国外,小林一直由父亲抚养。不久前,小林与瞿某取得联系,并想到国外读书,但瞿某提出必须变更抚养权,才接纳小林。小林现已年满18周岁,......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客体要件......

·用人单位对严重失职的劳动者可否予以辞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动群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一)客体要件&......


■ 法律问答
·不服从公司工作地点调动,公司说入不服从,就要辞退,问一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哪一
·你好我有7岁的女儿岁的儿子我想离婚,离婚是该怎么办了
·怎么样补交养老保险,我95年中专毕业分到一家企业
·家里给老人弄一套房子,让三个兄弟平摊,每人两万,想立字据以免以后有争议,请问这个
·离婚书怎么写
·你好!我想请个律师!
·支付宝付款被骗,我在淘宝买东西我用支付宝付款400元  而且
·手部受伤 我想知道伤残等级
·我正常行驶,电三轮突然拐弯,这是谁的责任
·房产纠纷,律师您好:我家兄弟两个有一个老院{长25.5米宽9.5米}
·有个山东人跟我借了钱人不在这里,想起诉他。
·打人事件,我想咨询一下,我想咨询一下,我的一个朋友在一个商店里跟
·到医院去处理,导致脸部皮肤破损严重。咨询一下我应该怎么维护我个人利益啊,这医院是
·去缅甸吃饭,三个人回来时被捕边境扣下,最多拘几天
·家人被常州茶山刑警4月18号抓了,到现在具体问题家里人不是很
·我莫名上了一个有组织黄网,知道我家和银行卡,并拍我照片进行敲
·关于交通事故理赔问题,尊敬的律师你们好
·问一下现在房租费还用交吗我听说是免费了1月份面2月份到3月
·男子因柳下惠遭诋毁起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
·对方欠钱不还
·给别人修车 被轧伤,我是修车工有人让我修车在修车过程中被轧伤我该找谁赔偿怎么赔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烧伤该要多少赔偿金呢
·侵犯个人名誉和隐私权的怎么办,能起诉吗?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