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新劳动法搬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许会遭遇公司搬迁而导致单位与我们自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发生不一致的情况,这也许不是我们预期所期待的工作地点,可能意味着上班所需的交通成本的增加,所以要保护自身的权益就需要我们了解新劳动法搬迁赔偿标准,这样才能根据劳动法提出自己合理的诉求,下面是本编为您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新劳动法搬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如果因为企业搬迁新址,造成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至于相关赔偿问题,涉及员工较多建议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一下。

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拆迁如果要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员工的在该企业工作的年限进行补偿,每满一年补一个月。

通常情况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协商,如果能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就不需要依照劳动法规范,但另一种常见的情况或许是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就要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中的相关依据来处理了。一般是以支付补偿金的方式来实现对劳动者的补偿,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上述法律知识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 相关内容
·调解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调解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一、调解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1、负责受理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2、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置意见。......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有哪些
      建筑工程无效合同有哪些情形?1、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


·土地使用权在在建工程怎样转让
      土地使用权在在建工程怎样转让一、在建工程及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劳动仲裁裁决期限有多长
      劳动仲裁裁决期限有多长一、劳动仲裁裁决期限有多长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


·起诉离婚没有出生证明怎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在司法实践中,上诉离婚的情形,一般都是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法院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时,会参考孩子的年龄,而出生证明是确定孩子年龄的依据之一,对于起诉离婚没有出生证明的情形,该怎么确......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二○○六年一月九日《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

·拒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签字怎么办?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通管理部门会对事故双方的责任进行认定,随后会对双方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根据这份认定书来确定赔偿的金额。但有时候会出现责任方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的情形......

·难道房屋买卖合同要经过建住局吗?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难道房屋买卖合同要经过建住局吗?很多人不......

·妨碍作证罪的辩护词
      1、妨碍作证罪的辩护要点妨害公务罪是常见罪名,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一般只要取得被害人谅解、又没有累犯等限制条件的,都可以适用缓刑或者管......

·房地产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
      房地产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签订合同的情况,其实在很多单位办理业务都需要签订合同,只是这个合同是别人准备好的,自己只是签个字就完成了,有时候我们也会遇到房地产合......

·企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是什么?
      安全是保障公民生命和健康的基本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劳动力需求也进一步增加,劳动者的安全问题便也随之出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减少因劳动生产安全问......

·再婚后想抚养以前孩子吗?
      再婚后想抚养以前孩子吗?现阶段因为父母双方结婚的时候过于仓促,对对方并不是很了解导致了很多婚姻的破碎,但是孩子却让父母双方难以割舍,再婚后想抚养以前孩子吗?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光......

·夫妻为逃债约定由个人担债有效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在我国包括哪些?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在我国包括哪些?企业对于您来说其实一点都不陌生,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的都是企业。但是其实许多人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问题确实不太清楚,比如说中小企业融......


■ 法律问答
·有关担保问题,负责通知外地人来接受询问的这种担保人
·你好我想去办离婚,男方的结婚证丢了,能办吗?
·离婚后的房子问题,婚后我父母出首付给我贷款买房
·分成五笔借朋友共3催三都没还,去连利息都断,可是去在催款时有录音多少钱然后利息没
·求助,如何保持资产的延续性
·可以要求照相馆重照或退款吗
·可以保护女方在本案中的权益??
·关于法律上承认的个人买卖合同
·你好我想问一下别人差我的装修钱能要回来吗
·你好朋友借20万己近4年了还有13万没有还借条8月5日
·我老婆车祸死亡,我的精神抚慰金是多san
·请问以寻意滋事入狱的犯罪赵延超出狱时间是多少?他也是我在高新
·你好三前因边界墙发生矛盾今天我家邻居拿铁鍬来大骂找我儿子说早晚打死我儿子怀移我说
·双方没有结婚证有一个女孩两岁有爷爷奶奶带女方婚前一天
·员工在一个单位工作十六年,公司一直到十六年的最后一年才绘给员工买保险,现在员工要
·业主房子漏水,多次反映小区物业处,物业一直拖着不处理怎么办
·你好,何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法律问题
·父债子还?,我的父亲欠了外面几万块钱只有一套房子我和父亲两人住父亲的债务是否由我
·不抚养孩子不善待老人
·离婚房子问题,我是1993年结婚的
·汽车过户,你好,你好,建议在当地车管所
·请问可否在要求公司赔偿?
·无房产证的房子转让给孩子需要怎么操作?
·债务纠纷,借款人欠条到期但是借款人病逝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