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减刑和假释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减刑和假释


南京减刑和假释律师

  南京减刑和假释律师解决减刑和假释纠纷,提供减刑和假释法律咨询减刑和假释减刑和假释等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

南京减刑和假释律师
手机电话: *
您的姓名: *

 ·什么是假释?
 ·监外执行的罪犯能否适用假释?
 ·减刑(假释)申请书
 ·对缓刑犯也应适用减刑
 ·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如何处理?
 ·减刑裁定的管辖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假释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


 ·什么是减刑?
        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


 ·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如何处理?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论新罪的性质和罪过形式如何,也不论应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撤销假释,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实行数罪并罚,执行前罪没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相加的刑罚。如果所犯的新罪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只要没有超过追溯时效期限,也应撤销假释,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并按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一般是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  2、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


 ·减刑(假释)申请书

 ·减刑裁定的管辖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如何处理?

 ·假释的法律后果

 ·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对缓刑犯也应适用减刑

 ·保外就医具备的条件

 ·假释考验期

南京减刑和假释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onlinenewm}}>>>南京减刑和假释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减刑和假释相关:刑事概念刑事罪名详解强制措施刑事辩护刑事证据量刑判决减刑和假释刑事流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死刑专区专家论证职务犯罪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咨询中心.|.收费标准.|.联系方法
©Copyright 1995
南京减刑和假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