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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执行的变更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刑罚的执行机关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死刑执行的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有上述三种...


 ·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指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一、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1.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2.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执行令;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执行令。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死刑执行的方法及场所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执行死刑,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罚的执行机关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执行罚金——→原审法院执行(可与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考验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假释考验期——→公安机关监督


 ·死刑执行的方法及场所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缓刑的执行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财产刑及涉财裁判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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