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相信您对于毒品这两个字都有一种禁忌的感觉,从小就被教育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会有一些毒品犯罪的案件发生,在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也是需要律师对其进行辩护的,那么今天我们就带您去看看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应该要做些什么。

一、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职责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无非三点:

1、就是让无罪的人免予受到法律的追究,通俗点说,就是帮助被诬陷、错抓、错捕的人洗刷冤情;

2、就是通过辩护,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其相应的处罚,依法使犯罪嫌疑人获得减轻、从轻处理的判决;

3、就是通过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刑讯逼供,依法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刑事案件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

二、毒品犯罪


1、毒品罪名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不同的法条所规定罪名之间的量刑有很大差别,就是同一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之间,在实际量刑时的幅度也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说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个选择性罪名,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量刑就相差非常大。

在实践中,常见的辩护要点是贩卖毒品罪与持有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之间的辩护。几类罪名的定性也是目前公检法受理的案件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罪名。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以贩养吸、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盈利为目),盗窃、抢夺、抢劫毒品,案发后亲友帮忙转移、隐藏毒品等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检法的某一环节是以贩卖毒品定罪的话,就要尽快聘请律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辩护意见。

2、毒品数量

现在毒品案件中,涉及到软性毒品的案件日益增加。不管是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还是软性毒品,首先要清楚毒品成分,然后再确定含量,对于很明显的混合毒品,一定要申请成分或含量鉴定。同时对于软性毒品,要注意将软性毒品的数量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以便正确估计判决的刑期。

3、毒品犯罪的死刑

现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大案特案不在少数,对于大案特案的辩护,其首要辩护思路是怎样排除死刑判决。而要排除死刑判决,就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细致的发现免予死刑判决的证据和情节。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因此,辩护律师在接受毒品数量已经达到死刑标准的案件时,不要气馁,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留意案件中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4、运输毒品罪的量刑

如前文所述,运输毒品虽然和贩卖毒品规定于同一法律条文,但二者之间的性质和量刑有非常大的差别。即使同样是运输毒品罪,不同的身份或目的,运输毒品的量刑又有很大的差别。为此,本律师特别强调在刑事辩护中,不要轻视运输毒品的辩护技巧。

实践中,对于运输毒品的辩护,要把握如下法律要点。

⑴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打击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

⑵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从严惩处,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判处死刑。

⑶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⑷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⑸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不能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⑹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由于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因而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不同于单纯的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品行为,其量刑标准应当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所区别。

5、制造毒品罪

在毒品制造案件中,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因此,法律上也规定了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这些均是制造毒品罪的辩护要点。

在制造毒品罪的辩护中,特别要留意制造毒品罪的未遂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

另外,还需将制造毒品与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区别。例如,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6、毒品案件的立功

在毒品犯罪中,要正确区别哪些属于立功,哪些不属于立功,从而正确的制定辩护方案。在立功问题上,要特别留意在涉及多名案犯的案件里,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言、行属于立功,哪些不属于立功。

不属于立功的情形

(1)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2)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3)同监犯将本人或者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如经查证属实,虽可认定被告人立功,但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幅度大小,应与通常的立功有所区别。

(4)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如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贿买他人犯罪信息,通过律师、看守人员等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也不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属于立功的情形

(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

(2)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

(3)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

(4)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通过以上我们的一些整理,不知道您是否对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的知识有所了解了呢?当然,我们在这里也提醒您,毒品是一个非常危害人身体健康以及社会的东西,您千万不要沾染上这个东西,珍爱自己的身体,这种行为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对自己的伤害非常大。如果您对以上的问题或者是其他法律相关的问题有什么疑问的话,我们推荐您可以去咨询专业的律师哦,获得更多专业性的服务。


■ 相关内容
·侵害名誉权有刑事案件吗
      侵害名誉权有刑事案件吗?侵害名誉权有刑事案件吗?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


·强奸罪怎样定罪量刑,强奸罪是如何处罚的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权利的犯罪,女性一旦遭遇强奸,会对其身心健康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我国法律做了明确规定,构成强奸罪的犯罪分子,往往要被判处刑罚。那么您知道强奸罪怎样定罪量刑的吗......


·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内容有哪些?
      在现在社会中,有很多希望工作轻松钱又多的人,很多人就萌发出集资诈骗的想法,不仅欺骗老百姓的财产而且还扰乱的社会秩序。非法集资就成了大众关注的焦点,当然,法律也诈骗的行为有严厉的处罚......


·嫖娼属于犯罪吗 嫖娼处罚标准
      一、嫖娼属于犯罪吗嫖娼是否属于犯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


·江苏省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这种行为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我国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您知道江苏省关于聚......

·讨债技巧之巧破车轮术
      "你有政策,我有对策",债权人想方设法追讨债务,而债务人也总有应付债权人的手段,可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车轮战术"就是债务人的一只"杀手锏",它是指债务人一方采用走马灯式地更换接待人......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及证明文件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商品房预售中具有较大的风险和投机性,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保障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开发商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情况发生,从而避免“烂尾楼”的出现。因此,......

·公路工程质量等级有几个等级?
      公路工程质量等级有几个等级?我们都感受到了近些年道路的变迁,从以前的土路到现在的高速公路,经历了很大的变化。公路的质量是应该经过时间来检验的,但是在建造公路之前应该对公路应该达到的......

·集体土地不得擅自出租
      由于租用集体土地相对比较经济,现实经济活动中租用集体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其通常的操作方式是由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此种做法是不当的。因为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

·财产保全裁定如何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

·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以不予起诉?
      不予起诉分三种情形。第一,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其适用条件为: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要求包括哪些?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要求包括哪些?在当今这个社会,水利工程师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职业,但是同时这也是一个非常辛苦的职业,水利工程的完成需要工程师们格外的注重工程的质量,当然了,会有专......

·国家征收土地那里管
      国家征收土地那里管一、国家征收土地那里管国家土地征收归国土局管。现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征收。但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以及长远生计,确保农业基础不被动......

·两岁孩子抚养权一般会判给谁?
      夫妻双方如果离婚,往往会因为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而产生纠纷。父母都希望孩子可以与自己共同生活,但如果双方离婚,孩子必然只能跟随其中一方生活。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倾向于将孩子的抚......


■ 法律问答
·我妈想把她的房子只过户到我名下,不写我老公的名字,这个可以吗
·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住宅,开发商将住宅交付使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办理产权登记,邹
·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男方有家暴行为
·我和他离婚了 但男方不肯把孩子给我 孩子都是我自己养就是他们家出的钱 现在孩子
·你好 请问十级工伤一个月赔多少钱
·父母近年感情不和,父亲有外遇。母亲鉴于年事已高没有离婚。俩人
·2019公务员工伤鉴定标准,按什么标准执
·律师你好,我现在住在九江镇镇南村,我有件事情想去起诉,请问要
·食品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在幼儿园厨房检查时发现斤左右发霉的花生在袋子装着,也没造成小
·我户籍在沫河口,现在住在蚌埠,老公出轨,我想离婚,他不愿意,
·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现在被羁押的人员,谁能看得到!
·我有中介给签的承诺书,,承诺干够55天,一个星期左右给钱,上班有章是不是就可以告他
·家暴产褥期妻子,该如何起诉离婚
·交通事故,我发生车祸
·你好,我是双牌县一个刚退休的,我你问下用人单位没有给我买五险
·单位没有及时帮我买社保,我该如何维权
·我公司与xxx冷却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正阳县看守所会见预约电话号码是多少?
·女方出走在一起生活了两年彩礼钱可以返还吗?
·2017年义乌法院判决案件至今未执行到位
·民间借贷3万,借款日期10年。一分利。还有一笔11万,借款日
·有足够证据说明某人骗50元,那人会被拘留吗?
·开设*场罪开设*场罪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