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所有权归谁?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保管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有权保管和保存病历,患者可以复制病历。
病历是特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特定的病人进行诊疗所形成的特定记录,因此病历是典型的特定物。病历还是一种不可分物。以住院病历为例,可由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记录、各种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出院记录病程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意见等一系列主观和客观的记录组成,虽然一份完整的病历包含多个部分,但从医学意义上,无论其中那一部分离开了其他部分,都将失去存在的意义,都将无法反映病人的完整治疗过程。从诉讼法的角度,一份病历的完整与否直接影响到其证明力的大小,所以在医疗管理活动中十分强调病历的完整性。
病历所有权的取得须遵守我国物权法的变动原则。就病历的产生而言,其前提是病人到医院求医的行为,其主要内容是医务人员对病人疾病的客观描述、主观评估及采取措施的记录等,其物质基础是医疗机构提供的仪器和载体。病历的制作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群体,首先是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对病历的制作,这个过程中有医生、护士参加,其职称和职别多种多样,有时甚至可能会有数个医疗机构的人员参加(如外院会诊人员、实习或进修医务人员等),这个过程包括了病历的书写和修改过程。其次,在病历的整理和归档过程中,病历管理人员也付出了相当的劳动,就病历由无到有,由非特定物到特定有价值物而言,该过程也是病历形成的必经阶段。
医疗机构的病历占有权。医疗机构对病历的占有,实际中演化为病历的保存和管理两项权利。作为卫生部的行政规章,《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较多的提及到病历的保存和管理问题,实际上使病历的管理演化为医疗机构的一项义务。规定中把门诊病历的保管期限定为15年,而住院病历则没有明确规定,令人费解,是否永久保存?笔者以为住院病历的保管问题,不妨参考台湾地区的立法,台湾新修订的“医疗法”规定,病历至少保存七年,未成年人的病历则应至少保存到成年后七年,人体实验的病历应永久保存。可见对病历的保管应加以区分,对有意义的病历应延长保存期限,对无意义的则可缩短保存期限。
法律对病历所有权的保护体现在对非法占有病历的行为进行制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不得抢夺、毁坏及盗窃病历,以上几种行为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