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合法的电子病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根据这一法律,今后电子签名将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亦属于电子业务范畴,《电子签名法》和电子病历有什么关系—— 《电子签名法》为电子病历签发通行证。
《电子签名法》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那么,什么样的电子病历是合法的呢?
首先,基于电子交易的安全和社会利益的考虑,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在一些特定范围内的文书,是不适用电子签名法的,如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件;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件;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等。由此可以看出,电子病历不在电子签名法的禁止性规定范围之内。
其次,电子签名法对电子文件或数据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和“保存形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该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书面形式”的条件为: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该法的第五条规定了符合“原件形式”的条件,即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即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以及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该法的第六条还规定了被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数据电文,如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等。
可作为证据的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病历在符合该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和保存形式的条件下,在审查电子病历的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时,根据该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是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是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是其他相关的因素。在上述因素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电子病历符合证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