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立功的认定及成立条件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目前均无共同立功的规定,审判实践中也似乎没有出现过对共同立功的认定,那么是否存在共同立功呢?笔者认为是存在的,理由是:1.实践中确实存在共同立功的情形,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分子共同阻止他人犯罪、共同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等,均属于共同立功;2.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共同立功情形的存在,但刑法作为禁止性规范,其并没有否认(禁止)共同立功情形的存在;3.共同犯罪的理论可成为认定共同立功的理论依据。因为犯罪是对社会有害行为,立功是对社会有益行为,二者仅性质相悖,而行为本身及实施方式、组织形式等方面均无本质差异。 既然共同立功是存在的,那么其成立条件有哪些?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要件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已归案的犯罪分子; 2.具有共同立功的故意; 3.实施了共同立功的行为,且共同的行为均起到直接的有利于社会的作用; 4.立功行为被查证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