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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一、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二、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家属不谅解的情况下争取缓刑的可能性 ——以彭某某交通肇事罪为例分析  
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缓刑适用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家属不谅解的情况下争取缓刑的可能性       
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缓刑适用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案件事实: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机动车由龙溪小学沿金龙路向红石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金龙路与武陵路交叉路口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行人张某某死亡,彭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意见:在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彭某某违反交通规则,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张某某死亡,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能否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之规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是否收监,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家属的谅解对于能否适用缓刑非常关键,因此积极补偿受害人家属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成为争取缓刑的关键因素,肇事者及其辩护人多次与受害人家属沟通,进行协商赔偿,争取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但是未能就补偿金额以及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协商一致。
鉴于此,争取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已经没有可能,而本案的被告人彭某某不被法院判决宣告适用缓刑的可能也就增大,面临着被判决以后收监执行的风险。司法实践中没有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判决宣告适用缓刑的可能很小,因此《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如果能够被法院认定,争取缓刑就不存在问题,辩护人从以下方面发表了辩护意见:
1、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
2、本案中的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3、本案中的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等等,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4、本案中的被告人符合依法宣告适用缓刑的条件等等。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自首,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对于彭某某一案能够争取到缓刑还是存在很多因素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受害人家属获得保险公司民事赔偿(截至刑事案子开庭时,通过辩护人的努力,受害人家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审结,判决书生效,保险公司的赔偿实际履行);虽然受害人家属不愿意出具谅解书,但是结合整体案件情况来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彭某某判决宣告适用缓刑。本案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就本案而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事案件的进展正常情况下会很快,受害人家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有很大可能晚于刑事案件开庭,基于此,辩护人进行多方面沟通,在刑事案件开庭时民事案子已经开庭审理且判决生效,保险公司赔偿实际履行,这对本案适用缓刑起到了很关键的因素。            
三、交通肇事罪的案例          
1、肇事逃逸一事两命 耍赖避责难逃追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轿车沿开发区西藏街由北向南行驶时,因疏于观察,撞倒同向步行的赵某某、李某某,致二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袁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淮安交警三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于案发次日下午至徐州市公安局朱庄派出所投案,归案后供认全部犯罪事实,但辩称其有癫痫病史,事故系其癫痫病发作引起的。经两家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虽有癫痫病史,但作案时处于癫痫的间歇期,作案时意识清楚,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仍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判决: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                    
被告人袁某某驾车撞人致人死亡并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袁某某辩称其驾车发生事故系癫痫病发作引起的,主观没有逃避处罚的故意,不应当认定为逃逸,但司法鉴定证实其虽有癫痫病史,但作案时处于间歇期,意识清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袁某某虽有主动到案情节,但归案后虚构驾车发生事故时癫痫病发作,不是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辩解,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2、醉酒驾车出事故 危险驾驶处拘役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女)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开发区深圳路由西向东行驶时,撞到前方颜某某驾驶小型客车,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在现场等候处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说法:                                          
醉酒驾车对于社会的危害人所共知,但偏偏有人对此抱有侥幸心理。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酒后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应当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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