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文章

抚养权归谁所有?

一、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
   ㈠、抚养权的性质及产生基础    对于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㈡、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二、我国立法上关于抚养权的缺憾
    对抚养权没有明确的定义,至于哪些主体有资格抚养,抚养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抚养权人的范围,抚养条件等我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
三、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②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④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⑤-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㈢、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㈣、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四、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五、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
    养父母离婚时候,双方都同意收养的,参照第三点,一方擅自收养的,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单方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
六、(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
    ⒈ 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的,由父母抚养;
    ⒉ 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
    ⒊ 父母离婚后,抚养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
七、原协议流产但却出生的子女的抚养问题
   夫妻双方或有男女关系的双方经过协商,在女方已怀孕的情况下协商流产的,但是时候女方反悔将孩子生育下来的,男方不得以为女方违反协议要求对方一人承担抚养责任。因为是否生育子女是女方的特殊的人身权利,协议流产对怀孕妇女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 相关内容
·抚养权归谁所有?
      一、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㈠、抚养权的性质及产生基础对于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


·什么是监护人?
          1. 监护人是指对人(多为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的人,一般来说是父亲和母亲,这是简单家庭的状况。然而当原亲生父母有的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养育自己亲生子女,孤儿院或寄养......


·抚养权争议案件的分析
      涉及子女抚养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          1、子女抚养案件主要来自于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现在由于计划生育国策,基本上是独生......


·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


·债权人救济: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赔偿制度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方面,这极大地激活了投资者的欲望,投资者可以运用公司形式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这却为部分投资者利用公司......

·虚假广告罪的案例分析
      1、虚假广告罪的案例分析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编造广告批文,散布虚假广告的被告人被依法判刑。此案是新《刑法》实施以来,天津市判决的首起虚假广告案件。据了解,被......

·智力残疾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国务院五类残疾标准规定:智力残疾的分级:一级,......

·企业改制操作方法2--公司制改制后股权的设置和选择
      根据股权性质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普通股股东在公司提列了公积金、公益金以及支付了优先股股利后,才能参与盈余分配,其股利具有不确定性。优先股由于优先于普通股股......

·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定义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许可他人使用并得到一定收益。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实质上是权利人在保留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向他人转让该商业秘密......

·商业承兑汇票的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有何区别?
      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且汇票经承兑后,承兑......

·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的特点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指出:“信托收据实际上是客户将自己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的确认书,持有该收据既意味着银行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将货权凭证交予进口商,并代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附英文)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


■ 法律问答
·能按现在的的新条例解决吗
·我的结婚证丢失了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呀?
·检察院给诉是贷款诈骗罪,到了法院能变罪名吗?
·本人新房买来三年未住,楼上邻居A也同样,但是今年年初八楼上对
·员工离职了,但在财务处还有欠款
·怀孕被辞退,劳动仲裁需要准备什么证明
·民事纠纷,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下我的邻居起诉我说我家里走的公用水管道漏水使他家卧室墙
·啤酒瓶自爆炸伤人如何索赔∓lt;BR∓g
·我该怎么办呢?,09年镇政府泥草房改造我的房被强扒
·新疆奎屯市天北大道129号第七师看守所的电话
·您好律师!请问工伤无伤残级别,到了退休年龄但没有退休金在本
·急求帮助,您好,您好,我是河南郑州中牟县人,我于今年12
·你好,我姓q,现在想离婚,现在因意见不同,协议不了,我方想离
·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相关程
·我是10年征兵入伍的、入伍的条件是给我爸妈终身低保、但是到了14年就没有了、我想问下我该怎么办
·工伤死亡劳动合同终止有无补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什么区别啊?
·二房东出现问题,我让他退订金给我,他现在没有任何回复。
·我是本队户口,土地确权是确定我户口上,他们可以继承父母留下的土地使用权吗
·你好需要刑事辩护律师
·叶律: 你好! 想咨询您,公司找一个理由(这件事是我
·请问一下银行可以跨行扣款吗?比如说欠别的银行钱,建行卡有钱,别的银行能不能跨行扣款
·老板以辞职时工作不到一个月为由拒绝发工资 我工作27天 可以要到工资吗
·学生在学校足踝骨骨折了,经过做手术好了,十级伤残鉴定报告,具体来说需要赔偿多少需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