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欺诈的处理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该概念中的经营者包含了真实的经营者和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因为,在网络环境下,若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构身份信息,购买者则很难辨认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
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延迟履行。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是消费者经常遭遇的问题之一,出于某些原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日期难以兑现;(2)瑕疵履行。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物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消费者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关于数字化商品的退货问题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的新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偏向消费者履行期限的规则。根据欧盟2000年10月31日生效的《消费者保护(远程销售)规则》:“供应商必须自消费者向其发出订单的30天内履行合同。无论出现任何原因,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必须尽快通知消费者并返还所涉款项,通知与返还期限在履行期届满30天内。”该规则同时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最少7个工作日内撤销任何远程契约,且不需要给付违约金与说明理由。在撤销契约中,消费者承担的费用仅限于返还货物的直接费用。”我国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考虑这两个规则,有条件的确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前者可以促使经营者及时处理信息,尽快履行合同;后者可以确保消费者“退货权”的实现,同时保障经营者的合法利益。